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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因漏罪,重庆*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漏罪加刑前本院分别三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加刑后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2013年9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以罪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又因违反监规被扣分,且罚金未缴纳。依照《最*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全永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3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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