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原綦*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綦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2013年7月18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