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1月13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以罪犯程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