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文家灵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家灵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郭*、被告人文家灵及其辩护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家灵、何*(在逃)长期以赌博为业,三人预谋以租赁豪华轿车冒充真实车主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以便于归还赌债并继续赌博。2014年6月8日,被告人朱*在本区龙都南路“途安租车行”内以本人名义租赁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川A305XS),该车真实车主为租车行老板陈*。随后被告人文家灵、何*(在逃)找到一名杨姓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冒充真实车主陈*并联系办假证人员以杨姓男子照片冒充陈*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和一本川A305XS奥迪A6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文家灵同杨姓男子一起来到被害人甘长兵处,由杨姓男子冒充奥迪车车主陈*,使用伪造的陈*身份证、奥迪车机动登记证书及租赁的奥迪A6轿车,以虚假的车辆产权证明作担保并以车辆抵押的方式与被害人甘长兵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2万元人民币,实际借出现金20万元,剩余2万元作为当月利息在借款时由被害人直接扣除。被告人朱*、文家灵、何*(在逃)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归还赌债并继续进行赌博耗用。

2014年9月8日,因被告人朱*未及时支付租车费用且未归还租用奥迪轿车,租车行老板陈*随后通过GPS查询到车辆停放位置,随后找到涉案奥迪车,但被害人甘*告知其车辆系他人抵押给自己的。被害人甘*与陈*核实情况后发现被骗并报警。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朱*、文家灵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文家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并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名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文家灵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涉案轿车陈*已追回,被告人朱*、文家灵的亲属代其各自退赔甘长兵1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朱*、文家灵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书,被告人朱*、文*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文*的供述,被告人朱*与文*的相互辨认笔录及辨认涉案人员何*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文*辨认赌博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朱*辨认“途安租车行”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文*辨认伪造、领取相关假证件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文*辨认从甘长兵处收现金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奥迪(川A305XS)轿车,被害人甘长兵、陈*的陈述,被害人甘长兵辨认被告人文*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辨认被告人朱*的辨认笔录,涉案奥迪(川A305XS)轿车的登记保存清单,借条、借款合同,伪造的陈*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陈*的户籍证明,朱*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隐瞒租车真相,骗取其轿车,后采取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车抵押,以他人名义借款20万元,将款项用于归还赌债和赌博,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其租车行为、伪造相关证件是手段,抵押借款目的,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择一重罪处罚,由于涉案轿车未进行价值鉴定,不能确定合同诈骗陈*的金额,而利用合同诈骗甘长兵20万元,属数额巨大,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期在三年以下,故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金额认定为2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文*与涉案人员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朱*、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均系初次犯罪,退赔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以他人名议将款借出,事后对财物的处分,不影响其金额的认定,故二辩护人对涉案金额的辩解,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朱*、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文家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朱*、文家灵共同退赔甘长兵1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