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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均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雷*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原系四川*旅行社成疆分社员工,于2011年10月15日辞职。2013年1月,被告人雷*冒用四川*旅行社成疆分社员工名义,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旅行合同,收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2000元旅游款后,采用不接电话、关机、外出打工等方式逃匿,直至2014年9月18日在雅安市被挡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雷*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旅游合同、汇款凭据,情况说明,被告人雷*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62000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雷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雷均违法所得的现金6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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