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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1月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要补充侦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起诉,本院准许。审理期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准许;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11月4日申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孙*在没有任何资金实力的情况下与绵阳*利院签订“联合建设绵*福利院”的融资协议,约定与福利院联合建设二、三期项目,前期资金3500万元由被告人孙*在2011年3月底之前负责融资到账后,该融资协议生效。201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孙*从未给博爱福利院融资。在融资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孙*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对外发包工程,虚构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石方、道路工程,与挂靠在四川泸*有限公司的王某某、李*(男,均系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孙*骗取工程保证金3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被告人胡某某骗取好处费3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日常开销。

2、2011年5月6日,被告人孙*以修建绵*福利院的名义,与罗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建、钢结构、道路及绿化工程,骗取罗某某工程保证金25万元。

3、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孙*伙同华夏*限公司工作人员以修建绵*福利院的名义,与银某某(男,32岁,本案被害人)签订定向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修建绵*福利院二期景观楼台、围墙工程,骗取银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孙*伙同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虚构游仙区忠心镇金玉龙博园的工程项目,与与银某某签订工程合同,修建龙博园林移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修建工程,骗取银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

4、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孙*以修建绵*福利院的名义,与陈某某、卓某某(男,均系本案被害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建、给排水、强弱电安装、室内部分装饰工程,骗取陈某某、卓某某工程保证金60万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孙*以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骗钱,事后在努力给对方当事人作补偿;收来的资金都用于公司开支;我所做的一切博爱福利院都是清楚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等为由为自己作了辩护;被告人孙*的辩护人以军*司及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博爱福利院工程真实存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融资没有成功很大原因是福利院的土地手续问题,军*司事后也在作积极赔偿,已退还部分工程保证金;军*司收取保证金是得到博爱福利院认可的;对方施工单位也有一定责任;本案的主体是四川华*限公司,被告人孙*只是负责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是单位犯罪等为由为被告人作了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孙*与绵阳*利院签订“联合建设绵*福利院”融资协议,约定与福利院联合建设二、三期项目,前期资金3500万元由被告人孙*在2011年3月底之前负责融资到账后,该融资协议生效。201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未给绵阳*利院融入资金。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孙*在融资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外发包工程,以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建、给排水等工程名义,与挂靠在陕西大东*成都分公司的陈某某、卓某某(男,均系本案被害人)签订绵*福利院续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陈某某、卓某某工程保证金6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保证金34万元。

2、2011年5月6日,被告人孙*以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建、钢结构、道路及绿化工程名义,与罗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罗某某工程保证金25万元。

3、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孙*以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石方、道路工程名义,与挂靠在四川泸*有限公司的王某某、李*(男,均系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王某某、李*工程保证金30万元。

4、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孙*等人以修建绵*福利院二期景观楼台、围墙工程名义,与银某某(男,32岁,本案被害人)签订定向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骗取银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孙*等人再次虚构绵阳市游仙区忠心镇金玉龙博园工程项目,以修建龙博园园林移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名义,与银某某签订工程合同,骗取银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3月经胡某某介绍认识孙*,说孙*是四川*公司的法人,在绵阳市青义镇的绵*福利院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为6370万元。2011年4月1日,我和胡某某与孙*的四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天交了10万元现金,约定交50万元履约金。2011年4月23日,我找到卓某某让他投资做这个工程。2011年5月11日,卓某某取了40万元,我取了10万元,我们将50万元拿到绵*福利院孙*的办公室交给范主任,范主任将款存到孙*卡上并给我们出具收据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孙*后来给我退了4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卓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4月经陈某某介绍认识孙*,说孙*是四川*公司的法人,在绵阳市青义镇有个绵阳博爱福利院工程项目。我和陈某某、胡某某投资做这个项目,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5月11日,孙*等人通过签订合同诈骗我和陈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其中我投入40万元。合同约定2011年6月8日进场施工但一直没进场。2012年2月5日孙*已给我们退款34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4月通过朋友刘*介绍认识孙*,刘*给我们介绍孙*在绵阳市博爱福利院有3个亿的工程。2011年5月14日,我和孙*在博爱福利院内签订内部联营承包协议,诈骗我保证金25万元,孙*收到钱以后给我出具收据并加盖他们公司财务专用章,我挂靠四川川*限公司的事实。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4月经朋友胡*介绍认识胡某某,说胡某某是四川华夏*司开发部部长,他们公司修建绵*福利院二期土石方和道路工程共计800万元,胡某某给我们介绍他们公司的负责人孙*,经过反复商谈,最后敲定给他们公司交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另外还要给胡海燕好处费40万元。2011年5月23日,我和李*、李*与孙*、胡某某在绵*茶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挂靠到四川泸*有限公司,孙*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军*司的公章。签订合同当天,我们给胡某某拿了5万元现金说是给孙*的好处费。2011年5月24日,我和李*在农业银行营业部给孙*打了3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胡某某打了30万元工程好处费,还给了胡某某5万元现金。孙*给我们开了一个收到30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并加盖了四川华*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签订以后叫我们一个月以后进场,结果一直无法进场。2011年8月29日,胡某某给我们发了一个通告说进场施工时间还要延长一个月的事实。

5.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1年4月经朋友胡*介绍认识胡某某,说胡某某是四川华夏*司开发部部长,他们与绵*福利院合作有开发项目即博爱福利院二期土石方和道路工程共计800万元,胡某某给我们介绍了他们公司的负责人孙*,经过几次商谈最后敲定给公司交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另外还要给胡海燕好处费40万元。2011年5月23日,王某某、李*与孙*、胡某某在绵*茶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挂靠四川泸*有限公司,孙*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军*司的公章。2011年5月24日,我在农业银行营业部分别给孙*和胡某某各打了30万元,其中30万元是工程保证金,另30万元是给胡某某的好处费,另外还给了胡某某10万元现金,说是要给孙*他们几个打点。当天孙*给我们开了收到30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叫我们一个月以后进场的事实。

6.被害人银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月通过邓*介绍在绵阳认识四川华*阳分公司负责人卢某某、办公室主任范*,他们介绍华*公司与绵阳*利院合作共同修建老年公寓,华*公司出资2个亿。2012年1月13日,我与华*公司在绵阳长*办公室签订“定向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我们修建博爱福利院老年公寓景观楼台、围墙,工程造价800万元,2012年3月15日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当天,我打了3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法人孙*的农行账户,范*给我打了1张收据并加盖了华*司财物专用章。我还给邓*打了5万元好处费说是给卢某某的,还给邓*拿了1万元现金,给范*1万元好处费。到3月底一直没有开工,我们在绵阳*办公室找到卢某某要求退钱,卢某某介绍我们到绵*镇金玉农博园修建养殖场和农家乐,说工程量是1000万元叫我们打5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2年3月23日,我在绵*世纪城的办公室和他们公司忠兴项目的负责人刘*签订合同,范*还在合同上还加盖了华*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卢某某、范*带我们到成都*馆茶楼和孙*见面,我们和孙*谈好了以后在成都双流机场附近的农业银行转了50万元到孙*的农行账户,孙*给我打了一张收据并加盖了华*司财物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我们进场施工做土方挖填、路两边的绿化,一共做了23万多工程量的事实。

7.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1年1月12日,我公司与四川华*限公司签订有联合建设绵*福利院融资协议书,约定2011年3月底首批资金3500万元转到我公司后合同生效。到2011年6月他们资金都没有到位,2011年6月我就不准他们在我公司办公了,他们就把公司转到高水的一个小区。孙*从没有给我任何工程保证金。他们没有资金是无效合同,后来我与重庆的公司合作二期工程从2012年3月开始修建,2012年10月已经完工的事实。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孙*通过向成都老*有限公司缴纳中介费5万元,先后从注册资本500万增资到800万,2010年10月华*公司通过验资后成立。注册资本800万系中介公司出资。该公司从注册成立到现在公司账目都是中介公司管理,军*司从成立至今无任何收入、支出,无具体业务,每个月向税务部门实行零申报纳税的事实。

9.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为了防止银某某要求军*司退还修建博爱福利院工程保证金30万,经孙*同意2012年3月23日银某某与刘*以军*司名义签订“内部定向承包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银某某做金玉农博园1000万的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网和园林移植项目,以此收取银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银某某做了大概20多万工程项目时要求我们付款,我们公司付不出来孙*给银某某写了个还款计划,直到现在没有给银某某退一分钱的事实。

10.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通过卢某某、范*介绍认识四川华*限公司的法人孙*,他们介绍孙*在绵*福利院有一个大工程,要拿3个亿的资金到博爱福利院投资,他们叫我到他们公司来上班,到时候还可以给我拿点工程做,并让我任公司项目开发部部长。2011年4月我介绍王某某给孙*认识,王某某他们挂靠四川泸*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王某某保证金30万元和好处费40万元,其中30万元好处费打到我的账户、还给了10万元现金,我给孙*拿了13万元。2011年8月29日孙*叫我给王某某他们出函告知延期进场的事实。

11.被告人孙*供述,供认2010年7月成立四川华*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由中介公司注资成立,我花了5万元代办手续费,公司的股东只有我和李*。公司注册资金后来变更为800万元,实际上是空壳公司,公司从成立至今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公司有副总卢某某、廖*、谭*,办公室主任范*,负责工程技术的赵*,项目开发部长胡某某。2010年底通过朋友范*介绍到绵阳认识绵*福利院的院长王*,准备做博爱福利院的后续工程项目。由王*出土地259亩,我公司出资金3个亿共同建设博爱福利院的二期项目。2011年1月12日与绵*福利院签订融资协议,约定合作期限是5年,首批资金3500万元于2011年3月底前转入博爱福利院的账户上该融资协议生效。直到现在为止我公司没有给博爱福利院转入任何资金。①2011年4月,我以修建博爱福利院老年公寓建项目名义收取陈某某、卓某某60万元。陈某某前期给的20万元是打到我个人帐户的,后来他和卓某某合作,卓某某又给我打了40万元是打到公司帐户里的。我陆续退还了他们40多万元钱,现在还欠16万元左右。②2011年5月,我经手收取罗*(罗某某之姐)工程保证金20万元,罗*以个人的名义与我签订合同做博爱福利院绿化还是房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她把20万元工程保证金打到我帐上,我给她也出具了公司的财务收据并加盖了财务章。

③2011年2月,胡某某到我们公司上班,他给我介绍他一个朋友来做博爱福利院的工程,我说前期有道路和土石方工程可以做,工程暂定800万元,王某某在签订合同之前还到博爱福利院来考察过,我对王某某说要做工程就要先交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1年5月23日,我和胡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挂靠的四川泸*有限公司的人在绵*茶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进场,王某某先交3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王某某打了30万元到我绵阳邮政储蓄的卡上,我以公司的名义给王某某他们开具了财务收据,并加盖了公司的财务章。今年6月我才知道胡某某收取王某某40万元的好处费,他只给我拿过不超过3万元。④2012年1月,银某某到我们公司来做福利院的工程项目,协议签订以后银某某就给我个人帐户打了30万元工程保证金。银某某一直没有进场就催我们退款,卢某某把银某某介绍到忠兴场镇去做养殖项目,刘*是卢某某的朋友,我委托他为忠兴养殖项目的负责人。刘*与银某某签订忠兴镇养殖项目的合同是我委托他签定的,卢某某带银某某到成都找到我,当天在成都给我个人农业银行的帐户打了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我们收到银某某5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打了10万元给李*,银某某才得以进场施工,他做了20多万元的绿化工程后发现拿不到钱的事实。

12.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向该大队报案称,2011年5月24日,四川华*限公司法人孙*伙同胡某某以修建绵阳*利院二期的土石方道路工程为名骗取其工程保证金30万元,胡某某骗取其好处费40万元的事实。

13.成都铁*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7日8时50分,该所民警在成都车站进站口查获在逃被告人孙*的事实。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军*司的记账凭证,证实四川华*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日,名称为四川华*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5号A-1幢6楼板号,法定代表人孙*,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从成立之日无任何资金收入、支出,零纳税申报的事实。

15.联合建设绵*福利院融资协议书,证实2011年1月12日,四川华*限公司与绵*福利院签订融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首批资金3500万元在2011年3月底前由四川华*限公司转入绵*福利院账户,余款部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在5个月内陆续到位。军*司在首批资金到位后具有项目续建总量70%的邀标、议标、发包权力。本协议在军*司融入首批资金进入博爱福利院银行账户生效的事实。

16.绵阳博爱福利院情况说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绵阳*利院2011年1月12日与四川华*限公司孙*签订了“融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博爱福利院二、三期项目,建筑总面积33600平方米,总投资3亿元,合作期5年,四川*公司首批资金3500万在2011年3月底到博爱福利院公司账上,余款在5个月内陆续到位。合同约定首批资金到位后该融资协议生效。博爱福利院从2011年至今未收到军*司任何款项,融资协议无效。该公司也从未委托军*司对外发包博爱福利院任何工程项目,博爱福利院也未与军*司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博爱福利院的二期工程现已全面竣工(2013年7月),房屋修建部分于2011年6月25日由重庆市*有限公司承建,园林绿化工程部分于2012年1月11日由四川沅龙凤*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事实。

17.卓某某、陈某某关于孙*等6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1月20日,卓某某、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控告孙*等人利用编造的绵*福利院工程项目诈骗其报名和图纸费5200元的、保证金60万元的事实。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邀标文件、比选中标通知书,证实2011年4月1日,四川华*限公司与陕西大东*成都分公司签订绵*福利院续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370万万元,开工时间2011年5月26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8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交20万元,2011年5月10日前交40万元,余款在预付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签字的事实。

19.四川华*限公司收款收据(5张),证实2011年3月22日,四川华*限公司收到陕西大*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报名图纸费5200元,2011年4月3日、5月13日、5月26日分3次收取保证金共计60万元,加盖财物专用章,收款人签字“范”的事实。

20.协议书,证实2012年9月2日,四川华*限公司经与卓某某、陈某某协商,除2012年2月5日已退还34万元,尚欠综合款项89万元转为融资借债款项的事实。

21.*某某的申诉材料,证实2013年11月4日,被害人罗某某向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递交申诉材料称,2011年5月6日,我与孙*在博爱福利院办公室签订内部联营建设合作承包协议书,诈骗履约保证金25万元的事实。

22.绵阳博爱福利院工程邀标文件、四川华*限公司承包协议书,证实2011年4月26日,四川*公司向罗某某投发投标邀请书;2011年5月6日孙建*公司法人身份与罗某某签订内部联营承包协议书,工程内容为土建、钢结构、道路绿化等工程,总计1亿元,工程施工初步定于2011年6月进行,罗某某预交保证金25万的事实。

23.四川华*限公司收款收据,证实2011年5月16日,军创公司以收据形式收取罗某某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25万元的事实。

24.李某某的申诉材料,证实2012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向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递交申诉材料称,2011年5月24日,经胡某某介绍与四川*公司法人孙*签订修建绵阳*利院二期的土石方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给孙*转款工程保证金30万元,给胡某某个人转款好处费40万元的事实。

25.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申请书、收条,证实2011年5月24日,李某某通过绵*银行营业部分别向孙*转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向胡某某转服务费30万元;军*司给李某某挂靠的四川泸*有限公司开具收取工程履约金30万元收据的事实。

26.四川华*限公司收款收据,证实2011年5月8日,军*司向泸县第*限公司开具收取报名资料费、图纸押金共计5200元的收款收据的事实。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经营管理协议、函告,证实①2011年5月21日,四川华*限公司与李*挂靠的泸县第*限公司签订关于绵阳*利院土石方、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约定为二期总平土石方、道路,合同价款800万元,开工日期2011年6月25日。②因到期未能开工,2011年8月29日军*司以函告形式告知施工方等待1个月左右进场的事实。

28.谅解书,证实2013年11月25日,李某某、王某某经与孙*、胡某某协商,同意接受胡某某朋友退还胡某某收取的工程好处费30万元,并谅解胡某某以后不再追究胡某某的一切责任的事实。

29.银某某关于孙*、邓*等人合同诈骗情况说明,证实①2012年1月,银某某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称,2012年1月13日,银某某与军*司法人代表孙*签订工程内容为博爱福利院的景观楼台、围墙,工程造价约800万元的工程承包协议,银某某向军*司缴纳保证金30万元,同时给邓*农行卡上转账5万元好处费,开工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②2013年3月23日,银某某在博爱福利院工程未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又与军*司的刘*签订关于绵***园园林移植、地下管网修建,工程造价1000万的内部定项承包协议书,银某某向军*司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事实。

30.四*公司博爱福利院工程招标文件、定向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证实①2011年10月12日,银某某收到军*司关于博爱福利院工程招标文件,2012年1月13日,银某某与军*司法人代表孙*签订了工程内容为博爱福利院的景观楼台、围墙,工程造价约800万元的工程承包协议,约定银某某向军*司缴纳保证金30万,开工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②2013年3月23日,银某某与军*司的刘*签订了关于绵***园园林移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修建,工程造价1000万的内部定项承包协议书,约定银某某向军*司缴纳履约管理费50万的事实。

31.四川华*限公司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4月7日,四川华*限公司收到银某某保证金30万元和50万元,加盖财物专用章,收款人签字“孙”的事实。

3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孙*的户籍、年龄等基本情况。

33.另有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情报信息支队捉获胡某某经过,四川华*限公司记账凭证、关于入驻绵*福利院人员的通知、转让(联营)协议,绵*福利院授权委托书,中*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中国邮政储蓄活期明、中*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证人杨*、张*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属民间融资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等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交易安全,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61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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