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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合同诈骗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什邡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得标准分99分。已缴纳罚金9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元监狱所提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黄*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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