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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合同诈骗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什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获考核分143分,该犯已缴罚金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元监狱提请对罪犯吴*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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