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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刑诉(2014)第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呈*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付呈忠伪造了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长新小区1栋3-206号房屋所有权证,邀约“大雪”(姓名不祥)冒充其妻子,与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走冉*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付呈忠用伪造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长新小区1栋3-206号房屋所有权证,邀约“大雪”冒充其妻子,与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走汪*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

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付呈忠用伪造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长新小区1栋3-206号房屋所有权证,邀约“大雪”冒充其妻子,与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走吕*购房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呈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伪造的房产证、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呈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付呈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本案赃款人民币115,000元,继续追缴,归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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