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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舒*将属于兴义市丰都林场,承包给其看护的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的2800亩松树,谎称其有所有权,能够办砍伐证,以13.8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双方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书》后,被告人舒*收**某某等人9.8万元林木款,将该款用于赌博活动。

2、2013年9月13日,舒*为了筹备赌博资金,伪造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NO:07013668),将属于兴义市国营林场拖拉林场的1100公顷松木,以76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官某某等人,双方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书》后,舒*收**某某、官某某等人的25万元林木款,将该款用于赌博活动。

2014年4月15日,周某某等人在兴义市雄武乡将被告人舒*亮找到后。要求其归还被骗钱款,因舒*亮无钱归还,周某某等人将舒*亮带到兴义市公安局。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舒忠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舒*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解已经偿还张某某10000元,官某某3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舒*谎称兴义市丰都林场承包给其看护的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的2800亩松树其有所有权,能够办砍伐证,以13.8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双方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书》后,被告人舒*收**某某等人的9.8万元林木款,将该款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由刘某某提供的控告书一份,合同书一份,收条六张证实:2013年6月1日,甲方舒*与乙方刘某某签订合同,舒*将位于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2800亩松林以13.8万元出售给刘某某,一切砍伐手续由甲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办完。舒*于2013年5月31日,收到刘某某3万元;2013年6月3日,收到周某某2万元;2013年6月10日,收到刘某某1.6万元;2013年6月14日,收到刘某某1万元;2013年7月7日,收到刘某某1.4万元;2013年7月13日,收到刘某某8千元;舒*共计收到现金9.8万元。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控告舒*。

2、舒某某提供的《兴义市国营林场雄武袁家洼塘国有林管护合同》证实:2010年9月30日,兴义市国营林场与舒某某签订管护合同,承包护林期限20年(从2010年9月13日起至2030年9月12日止)。

(二)证人证言

舒某某证言:我和兴义市国营林场签订有雄武袁家洼塘国有林管护合同,国有林场的人知道是我和舒*亮合伙的。我主要是给他们看管,看管期限为20年(从2010年9月13日起2030年9月12日止)。我没有卖、买树木权利,只有看护守林的权利,就连树子死或倒了都要给林场上报。现在我都还在守林的,我可以在林场内放羊,每年给4000元,20年我给林场8万元块。我和舒*亮口头上说是两兄弟合伙的,2010年的时候我和舒*亮还在林场空地上种2000棵核桃树,一个出1000元买苗,现在还有几百棵。他出的钱比我多,他大约投资11万元,他拿58000多元修羊圈,又拿有3万元多给我修棚子,还有挖地等钱。我出了5万元多买羊子。去年9月我和他扯皮,说实在做不下去了,他说你把羊子赶了。他叫我把合同给他改成他的名字,我把合同给他了,但是我问林场的人,改名字没有,林场的人说还是我的名字,我就还在林场放羊。有两年该交给林场管理费都没交了,前两年我和舒*亮一人交了一年的。我们在林场种了核桃树,后来又种了桉树苗,我们从来没种过松树。国有林场本来就有一片松树林,我们守的就是这片松树林子。这片国有松树林是国家的,我、舒*亮没有买、卖的权利。

(二)被害人陈述

1、周某某陈述:2013年5月,我姑父李*对我讲,雄武袁家洼塘国有林场的树林要卖,问我要买不。于是,我约*某某合伙,王某某又约刘某某一起合伙去买。我同刘某某、王某某合伙以13.8万元的价格向舒*买了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的2800亩松树林。双方签了一份合同书。合同是刘某某保管的。合同实际是2013年5月31日签的,但是合同上写的时间是2013年6月1日,在雄武乡李*家写的,由于雄武乡没有打印机,写好后又拿到敬南街上打好签的字。去敬南的时候,由于车子坐不下,我就没有去。合同签好后,刘某某就拿了3万元给舒*,后来又分几次给了6.8万元总共给了9.8万元,钱是由刘某某给舒*的。舒*对我们讲,他承包了那边树林30年,他可以处置林场内的树子的,砍伐手续由他去办,我们就相信他了,我们向他要承包合同,他讲他拿去争取项目了,不在他手里。签好合同后,我们没有砍成树子,因为签合同时,舒*承诺了的,由他在20天之内将砍伐手续办好才去砍树子,但他一直没有办下来,我们找着他,他一次推一次的,每次都讲还有几天就办下来,所以,这个事情一直拖到现在,他也没有还我们钱。我同周某某、刘某某合伙购买袁家洼塘国有林场,我拿了32500元,王某某拿了32500元,刘某某拿了33000元。

2、刘某某陈述:2013年5月份,我朋友王某某对我讲,雄武那边有一片树林要卖,问我想买不,我讲去看一下,合适就买,于是,我就约起王某某、周某某合伙一起去雄武看那片树木。到那点的时候,王某某就打电话给他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就将林场的老板舒*亮叫来和我们见面,舒*亮对我们讲,那片松树林是他的,他可以处理,我们就谈好价格是13.8万元。在2013年6月1日,我和王某某同舒*亮在敬南签了买卖树林的《合同书》,签好合同后我分6次给了舒*亮9.8万元。其实合同是2013年5月31日那天签的,写合同的时候就写成6月1日。当时签合同时,舒*亮对我们讲,由他办好砍伐手续后,我们再去砍树子,后来,他手续也一直没有办给我,他的电话经常打不通,要不要打通一回,他都讲手续还没有办下来,这个事情一直拖到现在。我们买的是雄武乡袁家洼塘的松树。舒*亮对我讲,那片树林是属于他的,所有权手续拿去整项目去了。事后,我去丰都国营林场问,他们讲,那片树林是国有的,舒*亮只有守护的权利,没有处置树木的权利。

3、王某某陈述:2013年5月份,我朋友周某某对我讲,问我要去买树林不,雄武那边有一片松树林要卖。于是,我约刘某某一起合伙去买,我和刘某某、周某某一起到了雄武李*家,李*是周某某的亲戚,李*带我们去看了那片树林,过后就把林场老板舒*亮叫来见面谈,以13.8万元就谈成了,双方就签了合同。合同是刘某某保管着的。合同实际是2013年5月31日签的,但合同上写的时间是2013年6月1日。合同是在雄武乡李*家写的,雄武没有打印机,所以,写好合同后,拿到敬南街上打好后签的。签合同时有我、刘某某、周某某、舒*亮、李*在场。2013年5月31日就给了舒*亮3万元,后来分几次又给了6.8万元,总共给了他9.8万元,钱是由刘某某给他的。舒*亮对我们讲,他承包了那边树林30年,他可以卖里面的树子,砍伐手续由他去办,我们就相信他了,我们向他要承包合同,他讲他拿去争取项目了,不在他手里。等他将砍伐手续办好后才去砍树,合同上讲好的,他在20天之内办好砍伐手续,但他一直没有办下来,我们找着他,他一次哄一次的,每次都讲还有几天就办下来,所以,这个事情一直拖到现在,他也没有还我们钱。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舒*亮供述:2013年6月1日,我将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2800亩松树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但我是骗他们的,骗了他们9.8万元,这个钱我用于赌博了。合同书上约定,我将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2800亩松树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砍伐手续由我负责。在砍伐期间的水电路由我负责。刘某某给了我98000元。刘某某、王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周某某没有签字,但他们三个是合伙的。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2800亩松树的所有权是属于兴义丰都国营林场。我哥舒某某在2010年9月13日将该林场承包了20年,每年承包费4000元,虽然是舒某某去签的承包合同,但实际是我出的承包费。因为我和我哥舒某某合伙搞养殖、种植核桃树。所以,哪个去签这个承包合同都是一样的。我没有权利处置林场内的松树的,只有看管、守护的权利。当时我准备修一条路到自己的养殖场内,但没有钱,所以才想将树子卖了。但是得了钱以后,只将2万元多元用于修路,其余的全部赌输了。卖林场内的松树,我没有对我哥舒某某讲。

二、2013年9月13日,舒*为了筹备赌博资金,伪造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NO:07013668),将属于兴义市国营林场拖拉林场的1100亩松木,以76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双方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书》,周某某支付舒*2万元。周某某因无钱支付舒*遂将该林木转让给官某某,官某某向张某某、胡某某筹集23万元支付给周某某,周某某支付舒*23万元林木款。周某某支付给舒*的25万元被舒*用于赌博。后官某某邀约张某某、胡某某找到舒*要求其偿还支付的林木款,舒*支付给张某某1万元,官某某1万元。

2014年4月15日,周某某等人在兴义市雄武乡将舒*亮找到后。要求其归还被骗钱款,因舒*亮无钱归还,周某某等人将舒*亮带到兴义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合同书证实:舒*与周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合同,舒*将雄武乡拖拉国营林场松木1100亩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

2、周某某、官某某提交的与舒*签订松*转让协议时舒*提供的NO:07013668《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兴义市林业局核实系假证。

3、松*转让协议证实:2013年9月28日周某某将兴义市*林场林木转让给官某某,松*售价为76万元,合同转让费7.3万元,附NO:07013668《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4、周某某向舒*亮存款、转账凭证5张证实:周某某向舒*亮账户分别于2013年9月16日存款2千元;2013年9月24日存款1万元;2013年9月25日存款5千元;2013年9月29日转账8万元;2013年9月30日转账5万元。

5、收条证实:2013年9月30日,舒*收到周某某拖拉林场购木款23万元。

6、官某某提供的收条、存款凭条证实:2013年9月30日,周某某收到官某某林木款10万元;2013年9月29日,官某某向周某某账户存款8万元。

(二)证人证言

1、张某某证言:我和官某某不是合伙,是他向我借钱去买松树林。2013年9月28号,官某某来我家对我讲,他在雄武买得有一片松树林,他叫我拿20万元和他合伙去买,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就取了10万元现金拿去给官某某,他打了一张收条给我,过了几天,官某某又来到我家对我讲,不要我合伙了,这10万元,他总共拿2万元给我作为利息,只借三个月,我也同意了。我听他讲是向周某某买的树林。后来,我听他讲他被人骗了,他还不了我的10万元,他就一直约我去找骗他的人周某某,又听讲周某某是被舒*骗了,所以,我们就一直在找舒*,在前几天,我们就把舒*找着了,就把舒*交到公安机关。舒*向我的账号打了10000元,这10000元我拿来支付利息了。舒*拿了10000元给官某某,官某某分了我2500元,胡某某2500元,官某某得了5000元,当时舒*讲给官某某这10000元是付给我们三人的误工费。

2、官某某证言:2013年9月底,胡某某和我说,雄武林场有一片林子要卖,胡某某就把周某某的电话给我,我打电话给周某某,周某某说是一个叫舒*的人卖给他的,他没有钱来干,想转卖出来,如果我要买就带我去看,是有砍伐证的。周某某就带我去雄武看这片林场,周某某说他给舒*买成76万元,如果我们要就给7.3万元的转让费。后来我又叫胡某某和张某某去看了这片林场,看过后就决定由我们三人出资合伙从周某某手里购买这片林场。2013年9月28日,我和胡某某、张某某都在,由我和周某某签订松木转让协议,协议先付36万元,我和胡某某、张某某约定先由张某某出资10万元,胡某某出资12万元,我出资1万元。9月29日由我到信合银行向周某某汇款8万元,9月30日给周某某现金10万元,9月29日胡某某拿有现金5万元给周某某,一共23万元给周某某,购买这片林场。到协议签订的砍伐时间,我们就打电话给舒*说准备进场砍伐,舒*就一直推,说还有事没有处理好,不让我们进场砍伐,我们感觉怕被骗,就通过熟人打电话给兴义市林业局专门办砍伐证的人,这个人说没有雄武拖拉林场的砍伐证,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后来就联系不上舒*了。我们共计给周某某23万元,他说拿给舒*了,拿有过打款单给我看,我看打款单上也是8万元。给周某某的钱有8万元是我一个人通过信合银行打到周某某账户的,有10万元是我和胡某某亲自送到周某某家的,周某某家妻子和老人在场,有5万元是胡某某亲自交给周某某的。当时周某某提供有他和舒*签订的出售这片林场的协议和砍伐证,协议周某某没有给我们,砍伐证是拿给我们的。周某某说因为他没有钱,我们给周某某7.3万元的转让费,周某某就按76万元出售给我们。我们被骗后我去打听才知道雄武拖拉林场是国有林场,产权属于国有,是兴义市林业局请村民在那里守,私人没有砍伐权。舒*还了我10000元,我分给张某某2500元,胡某某2500元,我得5000元。舒*还了张某某10000元,这10000元张某某拿去给别人的利息了,就没有拿出来分。

3、王某某证言:在2013年8月份那段时间,我们经常去找舒*还以前的9.8万元,向他要袁家洼塘树林的砍伐手续,舒*就对我和周某某讲,他还承包得有雄武乡拖拉林杨的1100亩松树林,那片树林砍伐手续他办得好,他还拿了一张砍伐手续给我和周某某看,看了以后,我和周某某就决定买,双方就谈价格,以76万元谈好后,于2013年9月13日,我和周某某、舒*在兴义市南环路一家旅社里签了《合同书》。签了合同后几天,我因找不到钱,我就对周某某讲我不合伙了,所以,后来周某某拿了多少钱给舒*我不知道。舒*没有拿承包雄武乡拖拉林场的承包合同给我们看,他只是拿了一张采伐许可证给我们看。

(三)被害人陈述

周某某陈述:2013年9月初,舒*跟我和王某某说,他给雄武乡拖拉国营林场承包有1100亩树林,把这1100亩树林的松*出售给我们。我们商定的出售价格是76万元。2013年9月10日,舒*说他已经把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下来了,他把采伐许可证拿给我。9月13日,我、王某某作为乙方就与舒*签订合同。舒*将雄武乡拖拉国营林场松*出售1100亩给我们,单价76万元,乙方先付56万元,剩余20万元采伐一半再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找不到钱就退出了。签订合同后,我给了舒*2万元,过后,我一直找不到钱给舒*,我就把这片林场转给官某某人,官某某给了我23万元后,我把这23万元给了舒*。10月8日左右,官某某准备采伐林木,他拿起舒*提供给我们的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去办运输证,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说2013年9月兴义市林业局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官某某就打我的电话,打不通,以为我骗他,就去我家找我。我就和官某某找到舒*,问他是怎么回事,他也不解释,说你们不做,我退你们钱。后面他就一直拖,说过几天还,到后来就不接电话了。舒*打有23万元收条给我,有2万元没有打收条。

(四)被告人供述

舒*亮供述:在2013年9月的有一天,周某某就问我,雄武乡拖拉林场内的松树要卖不,我讲可以卖,那片林场我可以办好砍伐手续,他讲他要买,于是,我和他于2013年9月13日,在兴义南环路一家旅社内签了买卖雄武乡拖拉林场松*的《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将雄武拖拉林场1100亩松树以76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签订合同时,我拿得有一张假的《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给他,这个假证是我准备将雄武拖拉林场的树木卖给周某某时,为了哄他买这片树林,让他相信我有权利处理这片树林,我去曲靖街上找办假证的人办的。签了合同后,周某某给了我2万元,后来,他就没有钱给我,周某某就把这片林场转让给官某某等人,官某某等人给了周某某23万元,周某某又将这23万元给了我,我写了23万元的收条给周某某。我把不属于我的林场卖给周某某就是想骗他的钱去赌博,我将收取的2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全部输完了。

同时,本案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舒忠亮的身份情况。

2、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5日,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在雄武乡将舒*亮找到,要求舒*亮归还所诈骗的钱款,因舒*亮无钱归还,周某某等人于当日19时许打电话报警后,将舒*亮带到兴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后刑侦大队将案件移送经侦大队处理。

3、兴义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周某某、官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NO.07013668《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假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34.8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舒*辩解已经偿还张某某10000元,官某某30000元,经查,舒*已还张某某、官某某各10000元,对舒*辩解偿还张某某10000元的辩解予以采纳,对偿还官某某30000元的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舒*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忠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舒忠亮退赔诈骗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购买雄武乡袁家洼塘国有林场松树支付的人民币9.8万元,退赔诈骗周某某购买兴义市国营林场拖拉林场松树支付的人民币2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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