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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检察员马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程、郑、崔*、李*(均已判决)等人于2011年至2014年4月间,先后在北京市怀柔区、顺义区杨镇地区等地,以销售化妆品为名,通过不断介绍产品、描述美好前景等方式要求他人缴纳人民币2900元购买虚构的“广东胜梅化妆品”,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该组织按照卖出产品和发展下线的多少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层级。被告人范为主任级领导,负责对所居寝室的组织成员进行管理。

2014年4月14日,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与传销人员42人。被告人范于2014年7月30日被查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范*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郑、刘*、崔*、李*、程、崔*、夏、殷、杨*、李*、钟、王、谢*、谢*、赵、唐、桂、李3、徐、曾、张*、罗*、陈、周、沙、刘*、柯、田、罗*、李*、杨*、蒋、张*、龙、李*、吕、何、吴、许、白、崔*、罗*、邓、李6、胡、刘*、潘、张*、雷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和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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