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罚金未交纳。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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