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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应某经邹*(另案处理)介绍在南京市浦口区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自愿购买份额加入,是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也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是1040万元”为宣传口径,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成员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业务员进到组长,后由组长进到主任,再由主任进到经理,最后由经理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支付提成比例。2013年9月,被告人应某通过发展下线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经晨窗口

经理,负责管理所在体系的经晨事务。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于2014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邹*、姚*、谢*、姚*、余*、诸*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应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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