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某甲、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无锡*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甲、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游*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原审被告人游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

代理审判员华*

代理审判员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房*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公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产党新闻全*大中国政府网全*协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s最高人民法院AllRights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总机:010-67550114举报:010-67556131

京ICP备05023036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