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人陈**、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已审理终结,于*12月4日作出的()邳刑二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标的为陈虹羽犯罪非法所得600万元及孳息、罚金3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3208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784号案件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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