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隗某在某银行帐户内的现金13367.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陈*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曾**、张**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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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隗*、滕*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