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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合刑终字第00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胡心国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心国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5年5月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完全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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