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肥东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2月8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监狱服积。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