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杨**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杨**、杨**、黄**、被告人黄*乙及其辩护人金**、被告人胡**、张*、被告人聂*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光勇、被告人琚*及其辩护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临桂县,打着国家扶持的“1040阳光工程”旗号,以“连锁销售”为名义,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参与传销,要求参与者缴纳申购款购买虚拟的份额(第一个份额为3800元,第2个份额后每份为3300元,每人最高可购买11个份额共计36800元),获取加入资格,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组成固定的领导体制和提成模式。传销组织由高级业务员(大经理)负责管理、协调,业务经理(楼长经理)负责传销人员的生活起居等。传销参与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标准,按照高级业务员(大经理)拿五级提成,业务经理(楼长经理)拿三级提成,业务主任拿两级提成,业务组长拿一级提成的固定模式获取相应的利益。该传销组织先后拉拢、发展了桐城籍人员七十余人,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先后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被告人聂*、胡**、琚*先后晋升为业务经理(楼长经理),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张*、胡**先后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其银行卡交易记录确认其非法所得17万元是不准确的。17万元中有3万元是别人还的借款,有2万元是自己在广西务工时赚的钱,故自己非法所得只有12万元。黑色荣威轿车是自己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的。由于自己当时并没有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现在在警官和看守所的教育下,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害了今天台上的其他被告人,希望法庭能考虑我家里有老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照顾的情况,能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王**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徐*先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人徐*应参照从犯量刑。2、被告人徐*仅发展了两名下线,都是其亲属或亲戚朋友,且犯罪中的获利大部分都借给这些人,造成被告人徐*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徐*至今仍在押,就是因为其家庭无力交纳巨额非法所得所致。3、被告人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此外,认定非法获利仅有被告人供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4、被告人徐*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5、被告人徐*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也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活动。被告人徐*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徐*适用缓刑或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让被告人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杨**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知,稀里糊涂地加入了传销组织,从一名受害者到后来给自己亲人带来深深的伤害,现在已万分懊悔,希望法庭考虑自己丈夫2008年因车祸死亡,现在有一个读初中的儿子和80多岁的母亲需要照顾的情况,能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2010年的时候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误信亲戚、朋友能挣钱的谎言,自己被骗到广西从事传销活动。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批评,自己已深深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希望法庭考虑我妻子眼睛残疾,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照顾的情况,能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黄**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对不起自己的亲人,请求法庭念我是初犯,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公安机关打电话给我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去的。

被告人黄*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由于自己一时糊涂,没认识传销的危害性,现在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乙的辩护人金**律师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乙由于文化程度低,不太懂国家的法律、政策,对社会缺乏了解,糊里糊涂加入传销组织,其本人也是一个上当受骗的受害者。2、被告人黄*乙没有组织、领导、策划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这是传销,以为是在从事正当合法的销售行为。

唯一下线胡**是其自己打电话问黄*乙在哪里而主动来的。黄*乙得到利益也是传销组织安排的,他自己也搞不清楚钱是怎么分配来的。因此被告人黄*乙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3、案发后,被告人黄*乙与其妻子共退缴了非法所得18万元,这其中有他们的合法收入。另外,黄*乙“借给”胡**和张*的钱,胡**、张*均已将该款退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向黄*乙收缴了这两笔款项,属于重复退赃。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黄*乙构成犯罪,请考虑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交代、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自己本来是一名受害者,由于自己无知被洗脑。后来认识到传销是害人的自己就选择离开了。现在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能够让我对家庭负起责任。

被告人张*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自己当时因为想赚钱,所以参与了传销组织。后来意识到危害性后,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在由于这件事情自己和亲戚朋友关系不是很好,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聂*辩称:起诉书指控我担任楼长经理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其中所起作用不大,给别人上课之类的事情自己不会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自愿认罪。由于自己一时糊涂参与了传销组织,现在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公安机关将我老公黄*乙银行卡内的交易记录都算是我们的违法所得,事实上部分是正常的合法收入,由于无法证明,我们只能按公安机关要求的数额全部退还了。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处罚,以后保证不再触犯法律了。

被告人聂*的辩护人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聂*在本案整个犯罪过程中,并非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积极参与者。首先,被告人聂*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作用不过是对所住楼面的七八个人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其管理内容为这些人的生活起居;其次,被告人在本案中也仅仅只是电话邀约了同为本案被告人的其前同事胡**,后胡**自愿参与传销活动。虽然后来胡**发展了诸多下线,且其旗下人数也算到被告人名下,但这毕竟是胡**发展的下线,与被告人聂*本人发展的下线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因此,被告人聂*充其量只能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而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对其量刑也应该有别于其他被告人。再次,被告人聂*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不清,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而且被告人从事传销活动的时间仅一年多,且后来自动退出传销组织,所直接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极小,被告人犯罪所得也较少。案发后,被告人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给公安机关,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聂*判处拘役或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胡*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自己对这次的错误十分后悔,现在还欠别人不少债务,我觉得对不起自己的亲人朋友,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的辩护人光勇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虽然被告人胡**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胡**无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公诉机关举证情况看,被告人胡**在本案中只是一般参与者,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胡**在本案传销活动中是受骗后被动参与,又由于文化程度低,只是从事保洁、做饭、参与调解纠纷等一些简单事务,对传销活动发展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其名下的所谓下线主要是他人安排的,并且与其儿子共同合并计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胡**无罪。如果合议庭认定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其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被告人胡**的行为符合自首认定条件,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并予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胡**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胡**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胡**及其亲属积极退赃,悔罪表现明显,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胡**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没有获得实际利益,请法庭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胡**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胡**无罪。退一步讲,即使合议庭认定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也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琚*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由于当时不知道自己从事的事情是犯罪,现在知道了,我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尽的责任,也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琚*的辩护人黄**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琚*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琚*在本案传销活动中不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既不是骨干分子,也没有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琚*因为没有业绩、只有厨师手艺,而被传销组织选中担任楼长经理,负责为传销组织群居生活的底层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从中不能获得任何利益或报酬。2、被告人琚*虽然达到了三级的层级,但这一层级的取得是被告人琚*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的结果,而不是骗他人加入传销、取得业绩的结果。3、被告人琚*参加传销组织花费了36800元,累计获得利益11000元,两比亏损25800元,是一名典型的被骗受害者。其不仅经济上亏损,而且没有发展一名下线的事实也十分清楚。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法庭认为其构成了犯罪,被告人琚*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琚*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而非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案的,故其行为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符合自首的特征。2、被告人琚*系初犯、从犯、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徐*在安庆务工时接到朋友娄**(音)的电话,称广西有工程可做,而且赚钱比较容易。被告人徐*便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双方会面后,娄**并没有谈工程的事情,而是向被告人徐*讲解“连锁销售”,称是帮助海南**限公司销售产品,是国家扶持的“1040阳光工程”,可以购买公司的产品,每个份额是3800元,最多每人可以购买11个份额,如果一次购买11个份额,第一个份额是3800元,剩余10个份额每份是3300元,11个份额总的费用是36800元。“连锁销售”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楼长经理)、高级业务员(大经理)五个级别。“三晋制”即是三个晋升阶段,从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业务组长,需购买3份产品。从业务组长晋升为业务主任,需购买11份产品。从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需购买65份产品,另外还要发展两条线的层级都要达到业务主任级别。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要发展三条线,其中两条线要达到业务经理级别,购买的份额需达到600份才可以,晋级为高级业务员后,就可以出局,最高可以赚200万元。被告人徐*在娄**等人的不断灌输、洗脑下,信以为真,便花费36800元购买了11个份额。随后被告人徐*以在广西做大理石生意为由,发展了其嫂子即被告人杨**作为下线,被告人杨**发展了其堂兄即被告人杨**作为下线,被告人杨**发展了其朋友即被告人黄*甲作为下线,被告人黄*甲发展了其哥哥即被告人黄*乙作为下线,被告人黄*乙发展了其妻子即被告人聂*作为下线,被告人聂*发展了其以前同事即被告人胡**作为下线,被告人胡**发展了其外甥即被告人张*作为下线,被告人张*发展了其母亲即被告人胡**作为下线,被告人胡**发展了其子张*以前的同事即被告人琚*作为下线。

该传销组织由大经理和楼长经理负责管理,其中,大经理管理整个传销组织,负责协调、组织传销人员上课、收取购买份额的钱款、发放提成和返利,检查楼面传销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管理申购单等;楼长经理负责传销人员的生活起居、给传销人员上课、洗脑,早上安排传销人员晨读、晚上安排传销人员“实话实说”。每名新发展的人员购买份额时由推荐人先和业务经理联系,业务经理再和大经理联系,联系好后,大经理在宾馆临时开间房间(每次地点不同)作为办公室,由推荐人带新发展的人到办公室后将钱交给大经理,交钱之前,会让新发展的人填写一份申购单,申购单上填写选择什么样产品,要购买多少份额、是否自愿购买等内容,并要求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按规定,每次收钱时必须是两位大经理一起收取,购买份额的申购单由大经理保管,为防止公安机关查处,大经理都会将申购单烧毁。新发展的人购买份额时并没有产品,实际上是通过支付钱款来购买虚拟的份额,购买的份额不同获取的级别不同,获得的利益也不同。该组织人员的提成分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直接提成是自己发展下线加入时购买份额所拿的提成,间接提成是发展的下线再发展了下线所拿的提成。高级业务员(大经理)能拿五代提成,业务经理能拿三代提成,业务主任能拿二代提成,业务组长能拿一代提成。高级业务员(大经理)拿的一代提成是每个份额350元,二代提成是每个份额400元,三代提成是每个份额450元,四代提成是每个份额500元,五代提成是扣的“税钱”(“税钱”是每个份额的百分之十)。业务经理拿的一代提成是每个份额304元,二代提成是每个份额114元,三代提成是每个份额是76元。业务主任拿的一代提成是每个份额380元,二代提成是每个份额152元。业务组长拿的一代提成是每个份额760元。返利是指新加入的人员在购买份额后会按一定比例返还部分现金,如购买了11个份额后返还7600元。提成和返利的钱于每月的12日至17日发放。每次发放时,由大经理通知楼长经理,楼长经理将所有人员集中在一起,进行公开发放,以起到宣传吸引效果。

2011年年底,为逃避岑溪市公安机关的打击,该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为由,将所有人员全部转移至桂林市临桂县。一旦某个人符合晋级为大经理的条件时,由之前的大经理将所有人员集中在一起,以开会的形式向参与人员宣布。同时,该组织规定,女性成员一般不得晋级为大经理,即便是大经理级别,也无权收取购买份额的钱款。晋级为楼长经理,只需大经理同意即可。被告人徐*自2009年11月份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被告人杨**、哥哥徐**、姐姐徐**、侄女鲍**、嫂嫂姚**,其中杨**、徐**、徐**、鲍**分别购买了11个份额,徐**发展了周**,姚**发展了其子姚**等人,至2011年中秋节时被告人徐*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2012年端午节后离开该组织,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杨**自2010年3月份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杨**和杨**(杨**购买一个份额),至2012年下半年时被告人杨**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2013年6月份离开该组织。被告人杨**自2010年10月份左右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了三条线,分别是被告人黄*甲、小姨妹桂在飞(业务主任)、王**(业务主任),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杨**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2013年6月份离开该组织。被告人黄*甲自2010年10月份加入该组织,发展了被告人黄*乙和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黄*甲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2013年7月份离开该组织。被告人黄*乙自2011年正月加入该组织,与其妻子聂*先后发展了被告人胡**及其妻子朱**、妹妹黄**等人,至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黄*乙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后离开该组织(但仍从该组织中拿取了近7个月的提成)。被告人胡**自2011年5月份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张*、姐姐胡**、姐夫叶诗*等人,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胡**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2013年10月份离开该组织。被告人张*自2011年6月份加入该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胡*乙、表姐毛**、表弟张*、被告人琚*、朋友钱*等人,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大经理),2013年10月份离开该组织。被告人聂*自2011年初加入该组织,至2012年4月份晋升为楼长(业务)经理,2012年10月份离开该组织。被告人胡*乙自2011年6月份加入该组织,至2012年6月晋升为楼长经理,2013年7月离开该组织。被告人琚*自2012年4月份加入该组织,发展了亲戚章**,章**发展了李**、程*等人,程*发展了汪镇等人,至2012年8月份琚*晋升为楼长经理,2013年10月离开该组织。

2014年4月29日汪镇向桐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人骗到广西临桂县从事传销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传销期间的手抄本六本、“连锁销售”书籍二本,桐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4日立案侦查,经调查,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了桐城籍人员共计70余人。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徐*在桐城**办事处海峰路白桦林宾馆303房间被桐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同时查获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黑色荣威轿车一部。为搜集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车辆进行了搜查,从其车上搜出3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车辆及银行卡予以扣押。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杨**在江苏省苏州市火车站被上海铁**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杨*乙在桐城市范岗镇万元村范青路被桐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被告人黄*甲、琚*分别于2014年11月1日和12月2日经桐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乙、聂*在桐城市范岗镇“聚仙楼”食府饭店内被桐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小区B区32号楼3单元102室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抓获。被告人张*、胡*乙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和12月16日到桐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10万元,被告人杨*乙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8万元,被告人黄*甲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12万元,被告人黄*乙和聂*向桐城市公安局共退缴了非法所得款18万元,被告人胡*甲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4.2万元,被告人张*和胡*乙共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7万元,被告人琚*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1.1万元。2015年9月8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五张银行卡、传销书籍、手抄本以及一部轿车(被告人徐*所有)随案移送至本院。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了非法所得款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11月份的时候自己被江苏徐州人娄**骗入传销组织,后来自己发展三条下线,并于2011年中秋节晋级为高级业务员,供述了整个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组织结构、提成、返利情况。

2、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经丈夫的弟弟徐*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2012年下半年自己晋级为大经理,后来发展了杨**和杨**,供述了整个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组织结构、提成、返利情况。

3、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的时候自己经妹妹杨**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自己发展了黄*甲等三条线,2013年3月份自己进大经理办公室,同年6月份离开该传销组织。供述了整个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组织结构、提成、返利情况。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经朋友杨**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来自己发展了哥哥黄*乙,2012年中秋节时候自己晋级为大经理级别,2013年7月离开了传销组织,供述了整个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组织结构、提成、返利情况。

5、被告人黄*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经弟弟黄*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来自己将10个份额转给了妻子聂*,发展了胡**,2012年10月自己晋升为大经理,赚取的钱都是存进邮政银行的账户里,给了张*3万元,黄*甲向自己借了6.5万元,给了胡**1.2万元,减掉这些钱,自己拿的提成只剩15万元。给张*和胡**都是自己做传销拿的提成的钱,给钱给他们是因为自己不经常在广西待,传销的事情由他们负责。

6、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经以前做裁缝的同事黄*乙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自己发展了张*和叶*明两条线,到了2013年1月份的时候我晋升为大经理,2013年10月份离开了临桂县。自己共赚取的提成有4.2万元,其中1.2万元是黄*乙给的。

7、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6月份自己经小母舅胡**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来自己喊了母亲胡**、表姐毛**、表弟张*、朋友琚*、钱*。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晋级为大经理,同年10月份离开了传销组织。

8、被告人聂*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经杨**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来发展了胡**夫妻两人,到广西一年之后,杨**出局了,自己接替她继续给后面的人上课,同时晋升为业务经理,自己拿的提成都是直接汇到我丈夫黄*乙的银行卡上,具体多少钱不清楚。

9、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6、7月份经表弟胡**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和聂*、琚*先后晋级为楼长经理,2013年7月份,因为发展不起来人,自己先回了桐城,张*和胡**还留在临桂县继续做“连锁销售”。自己所有提成都是张*拿的,具体多少钱不知道。

10、被告人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4月份的时候自己经以前同事张*及其母亲胡**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成为了业务主任级别。戴*教喊了章**,章**发展了程*,程*发展了汪镇,因为自己发展不到人,章**与自己系老表关系,黄*甲将章**安排在自己后面,2012年8月份的时候自己晋级为楼长经理。2013年10月份的时候,自己离开传销组织,回到了桐城。自己购买11个份额返利7600元,另外,获得提成4000多元。

二、证人证言

1、桂在飞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时候经姐夫杨**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是业务主任级别。

2、桂**的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9、10月份,自己和老公黄*甲经杨**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因为黄*甲转了10个份额给自己,自己先是业务主任,后来慢慢地就晋级为楼长经理差不多的级别了。

3、戴**的证言,证实2010年5、6月份经朋友黄**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份产品晋级为业务主任。自己后来喊了妻子张**、女儿戴*、朋友王**、章**,戴*喊了徐**、徐*、郑本应等人。

4、郑**的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1月份的时候,经**社教女儿戴*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又以自己父亲郑**名义购买了4个份额,并转了一个份额给自己母亲胡**,2013年8月份因为发展不到人,自己就回桐城了。

5、郑**的证言,证实2013年正月的时候,经戴**介绍,自己和儿子郑本应一起到了临桂县,自己购买了4个份额,郑本应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在临桂待了十几天就回桐城。

6、戴*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的时候自己经父亲戴社教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4个份额,并喊了郑本应、徐**,徐**又喊了她母亲徐**、父亲徐*,徐*也购买了11个份额,并转点给徐**,2012年左右的时候,自己回到桐城。

7、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的时候,自己丈夫戴*教经黄*甲介绍到岑溪市,后来戴*教打电话给自己,自己也加入了传销组织。戴*教之前购买了11个份额,转点给了自己,自己在岑溪市待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

8、黄**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自己经小哥哥黄**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在岑溪市待了一个多星期,因为身上没有钱,就先回桐城。到了2012年过完春节,自己又去广西,自己在临桂待了一个多月,发现是做传销自己就回桐城了。

9、朱**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自己经老公胡**以前的同事聂*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胡**买了份额,自己因为要带小孩就先回桐城。过了几个月,自己又去广西找胡**,在临桂县时胡**升到了大经理级别。2013年年底自己和胡**回到桐城。

10、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的时候,经胡**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当时自己身上没有钱,在临桂待了四天就回来了,到桐城之后,自己在桐城广场邮政储蓄银行汇款2.3万元到张*的账户,算自己购买份额的钱。过了几天,张*汇了5000元到自己账户,说是返利的钱。

11、章**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的时候,自己老表琚*打电话说他在广西桂林开饭店,让自己过去帮他做厨师。因为之前和他闹了一点矛盾,所以自己就没有过去。后来经戴社教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并说了“连锁销售”的事情,自己并不相信,准备回家,碰到了老表琚*,他反复劝自己留在临桂,自己就相信了琚*,并购买了11个份额,后来自己喊了老婆李**,自己转了份额给她,他在临桂待了两个月左右就回桐城了。后来自己又发展了舅奶奶程*及其丈夫董**、小舅子李**2013年8月份的时候因为赚不到钱,自己就回桐城了。

12、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的时候,自己经丈夫章**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他转了份额给自己,章**先是琚*喊他去,他没去,后来**社教喊他,之后他去了广西,自己在临桂待了两个月,整个传销组织有四、五十人。

13、程*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的时候自己经侄女婿章文庆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个份额,为增加份额晋级,又以儿子董*、母亲高**的名义各投资3800元,自己先后发展了三个人,自己直接下线是高**和汪镇,还发展了方叶根,挂在高**下面,他们都投资了36800元。另外,高**用他哥哥高**和他父亲高锡银的名义各投资了3800元。

14、高**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经表姐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在临桂的第四天自己花了3800元购买了一个份额,回桐城后,程*天天打电话,自己又汇给她33000元,让她帮自己补齐了11个份额。自己发展了一个下线,是朋友王**,他购买了一个份额,另外,以父亲高锡银的名义又投资了3800元,作为自己的下线,以哥哥高**名义投资了3800元,作为父亲高锡银的下线。第一次去的时候,是聂*在负责,后来是张*母亲胡**是楼长经理,具体负责我们的上课和日常生活。

15、方**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5日,经同事程*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个份额,发展了老婆程**,她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的直接上线是高**,高**的直接上线是程*。当时胡*甲是大经理,张*和胡*乙是楼长经理。

16、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经程*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后来儿子说这是传销,一个月后自己就回桐城了,老公还在那边做。投资款交给大经理胡*甲了。

17、汪镇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经程*介绍自己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后来以自己儿子汪吕聪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作为自己的下线。另外,发展了同学韩国银,他也投资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后来又以母亲范**的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作为儿子汪吕聪的下线。还发展了堂弟汪正会,他也购买了11个份额,将他作为自己儿子汪吕聪的下线。又以老婆的名义发展了亲戚施*,他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在临桂县待了一年,以自己和家人名义共花费了11.04万元购买份额。

18、施*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经朋友汪*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转给儿子杨*10个份额。同时,发展了女儿施娇慧,以她名义购买11个份额,作为儿子杨*的下线。同时,喊了姐姐施青,她购买了11个份额,她又把其中10个份额转给了她儿子叶**,作为自己女儿施*的下线。汪*又发展吴**、吴**投资了36800元,作为叶**的下线。吴**的下线是杨**,后来杨**发展了家里很多亲戚,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当时黄*甲级别最高,他下面是聂*,聂*是楼长经理。

19、施*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的时候,经妹妹施*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只待了一个月左右都是黄*甲是大经理,聂*和琚*是楼长经理,还有人自己不认识。

20、桂琴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经朋友汪*介绍自己和丈夫吴**加入了传销组织,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我们在临桂县待了半年左右时间就一起回桐城了。只知道聂*是楼长经理,其他大经理和楼长经理不知道。

21、吴**的证言,证实经朋友汪*介绍自己和妻子桂*一起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汪*将自己安排在施银下面,将杨**安排在自己后面,杨**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从中提成大概5000元;杨**又喊了吴**、王*、王*男朋友,这三个人挂在杨**下面。那是胡**、张*是大经理,琚*是楼长经理。自己发展了方红启。

22、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经亲戚汪镇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分两次共购买了11个份额,然后转点给妻子汪**,又喊了小姑爷吴**、大姑爷王**,吴**购买了11份,帮他儿子吴**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又以儿子杨*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2013年11月份左右就回桐城了。

23、吴**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经舅老爷杨**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投资了11个份额,2013年7月,认为这个事情是骗人的,就回到桐城。发展了老婆杨**、侄子杨*,他购买了11个份额,又以儿子吴**的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将他放在杨*下面。又介绍侄女王*,她购买了11个份额,把她放在吴**下面。王*又介绍他男朋友黄**,他在王*下面。黄**又介绍其父亲胡**,他投资了36800元。胡**又发展了陈**,陈**又发展了王**。自己虽然是杨**发展的,但他将自己放在他老婆汪**下面,汪**的上线是杨**,杨**的上线是吴**,吴**的上线是他老婆桂琴、桂琴的上线是施*、施*的上线是汪镇、汪镇的上线是程*、程*的上线是章**、章**的上线是琚*、琚*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黄*乙,再上面就不清楚了。

24、杨**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经哥哥杨**介绍自己和丈夫吴**加入了传销组织,丈夫吴**购买了11个份额,并将其中10个份额转点给我。过完年,又将儿子吴**喊了过来,也买了份额,具体多少不清楚。2014年4月份,因为发展不到下线,自己就回来了。

25、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2、3月份的时候,经大母舅杨**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男朋友黄**以我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黄**喊了他继父胡**,胡**喊了陈**,那时胡**和张*是大经理,琚*是楼长经理,自己和男朋友在临桂待了半年左右就走了。

26、胡**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经儿子黄**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发展了一个人,叫陈**,他只买了一个份额。

27、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的时候,经母舅杨**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一个份额,之后自己就回北京务工了。

28、汪正会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经堂**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并转点给老婆王**。自己的上线是汪镇儿子汪吕聪,下线是刘*。张*母子是楼长经理,黄*乙夫妇是大经理。

29、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经朋友汪*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转点了老婆刘*,她作为自己的下线,没有发展到人。自己上线是汪正会。钱交给了胡某甲,是琚*带自己交的。

30、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经姐夫章**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发展了老婆方大平,后来以自己父亲李**名义购买了4个份额。自己又发展了大姨夫方**,将他作为自己父亲的下线。他购买了11个份额,并且他发展了小**石发友、小妹方*秀,小**也购买了11个份额,小**又发展了自己女儿石**、女婿王**。方*秀以自己和儿子名义各购买了11个份额,她作为石**下线,她儿子作为她的下线。

31、方大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腊月,经丈夫李**介绍自己和姐姐李**加入了传销组织,因为李**先到广西,他购买了11个份额,并转了份额到自己名下,那时胡*甲是大经理,胡*乙是楼长经理。李**喊了兄弟方**。

32、方**的证言,证实2012年中秋节的时候,经姐夫李**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到了年底,因为发展不到人,自己就回桐城了。自己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章**,自己下线是方**,是李**安排在自己后面的。

33、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元月份,经姐夫方**介绍自己和侄女婿章文庆一起到了临桂县,加入传销组织,琚*等人天天给我们洗脑,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后来自己发展了女婿王**,他交了24000元购买了7个份额,另外,他给他母亲魏**购买了4个份额,花了14000元。

34、方**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经哥哥方**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说购买11个份额划算,自己告诉老公叶**,他怕是传销,就告诉他姐夫李**,李**来广西后,也是张*表妹等人给他上课,他就觉得不是传销,能投资,这样,我就以自己和老公名义投资了11个份额,后来又以儿子叶*和外婆宋**的名义投资了11份,李**分别以他自己和他老婆叶*中名义买了11个份额,又以他女儿李*和李*名义买了11份,他又将其大女儿李*和女婿穆*的名义买了11份。李**把三大份及11.04万元交给我,委托我交,我把五大份的钱共计18.4万元都交给了大经理张*,自己交过钱后就回桐城了。2013年8月12日,自己去临桂拿返利的钱,当时还喊了姐夫程**一起,自己一共返利6万余元,程**看到能发许多钱,第二天也花了73800元投资了两大份,也就是22份,后来和他一起回桐城了。第二月程**返利的19700元钱是自己到临桂领的。后来认为是传销就没过去了。

35、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经亲戚方**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发展了女儿李*、李*、李稳,女婿穆*,他们共购买了22个份额。张*和胡*甲是大经理,琚*是楼长经理。

36、程**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先是大母舅方神*向自己介绍广西临桂有投资项目,开始不太相信,后来小姨方红秀也做工作,这样自己信以为真,分别以自己名义和母亲王**的名义买了两个大份额,投资了73600元。后来共返利1.97万元。

37、毛**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的时候,经三姨胡**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待了一个月就回桐城照顾小孩上学了。2013年8月份,又到临桂县做传销,喊了丈夫熊**。他待了一二个月就回去了。2014年1月份,自己就回桐城没去临桂县了。

38、操胜年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经家门口人胡**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到2013年9月份就离开了传销组织了。自己将儿子胡**作为共同受益人,自己又喊了洪**,将她放在胡**下面,又介绍朋友韩丛立,他购买了11个份额,将他放在自己下面,自己上线是姚**。自己在传销组织时,一开始是黄**、聂*负责,后来是胡**和张*几个人负责。

39、毛**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经母亲姚**介绍自己和妹妹胡**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4个份额。因为小孩要上学,当年10月份自己就回桐城了。自己没有发展人,母亲和继父发展了妹妹胡**并将她我的下线,胡**下线是她弟弟胡**,胡**下面有两条线,一条是黄**,一条是胡**。

40、胡**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经大姨夫姚玉清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由于在去之前自己母亲姚**就拿自己身份证投资了11个份额,并转点给了自己弟弟胡**。自己下面是弟弟胡**,胡**下面有两条线,一条是自己老公黄**,另外一条是自己父亲胡**,胡**后面是朱**,朱**后面是胡*。黄**后面是他父母黄**和胡**。自己离开传销组织时,大经理是张*和胡某甲,前面有黄*乙夫妇、黄*甲夫妇、杨**等人。他们都陆续出局了。

41、胡**的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经大**介绍自己和母亲姚**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喊了父亲胡**,他也购买了11个份额,再后来姐夫黄**也来了,也买了11个份额,到2013年7月份左右,因没有发展到人就到无锡上班了。

42、胡**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经姨夫姚长清介绍自己和儿子胡**被骗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在广西只待了几天,就回来了。我发展了外侄子朱美义和侄子胡*。

43、黄**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经妻子胡**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挂在妻子弟弟胡**下面,自己没有发展下线,只是转点给了母亲胡**,作为下线。当时自己父亲黄**是陪同母亲一起去的,他去了后购买了一个份额,挂在母亲下面。

44、洪**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经朋友操胜年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以儿子段*名义购买了4个份额,发展了妹妹洪**、侄子段华*、舅舅洪**、朋友陈**。洪**发展涂贵华。

45、洪**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经小姐姐洪叶*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一个星期后,自己购买了一个份额,后来自己又将老公姚成新骗过来,购买了4个份额。

46、段**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经小婶洪叶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花了3800元购买了一个份额。自己没有直接发展下线,洪叶莲将洪**安排在自己下面。洪**下线是陈**,也是洪叶莲发展的。洪**发展了涂**,涂**挂在陈**老婆华春莲下面。

47、胡**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经弟弟胡**介绍自己和丈夫叶**加入了传销组织,丈夫购买了份额,具体多少不清楚。在岑溪市待了几天回桐城老家了。2012年放暑假的时候自己带小孩一起到临桂县,待了两个月,小孩开学时又回桐城了。

48、叶**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的时候,经小舅子胡**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2013年4、5月份时候,自己晋级为楼长经理。到了2013年12月份的时候,因为发展不到人,就全部解散了。自己只喊了妻子胡**,赚到5千元提成。

49、朱**的证言,证实经侄女朱**介绍,自己和老公李**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购买了11个份额,转点给了儿子李**,老公李**购买1个份额,作为儿子李**的下线。过了几天,我又喊了大儿子李诗界、大媳妇洪*夫妇二人到临桂,他们两人也投资了36800元,作为李**的下线。过了几天,又打电话给侄子李**,他来了后购买了4个份额,作为自己大媳妇的下线。后来又用同意办法将大媳妇的父母骗得广西临桂,以大媳妇母亲洪**的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作为李**的下线。之后,自己又发展了曹**,他又把他老婆江荷骗得临桂。又把胡**骗得临桂,胡**以他自己和父亲名义投资了36800元,胡**以他母亲名义投资3800元。后来,曹**又把李**过去,李*投资了11个份额,李*又骗了他妹妹李*。曹**为了晋级,分别又一他父亲、岳父、岳母名义投资了1个份额。我儿子李**为了晋升经理,以他堂哥名义投资了3800元,他同时又把他同学胡**骗了过来,胡**投资了11个份额。

50、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经胡**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后来我哥哥李**和嫂子一起也来到临桂,哥哥李**花钱帮自己、父亲李**买了产品,给自己买了11个份额,转10个份额给自己母亲。在临桂县待了一年,自己没喊到人。主要是哥哥李**喊了李**、曹**以及李**的岳父,后来曹**喊了李*、胡**过来,到2013年腊月自己就桐城了。

51、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经表姐夫胡某甲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发展了堂弟李**,他买了4个份额,后来又喊了自己岳父和曹**到广西。2013年12月份因为发展不到人就离开了。

52、雷**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经胡**介绍,自己一家四口人都到了临桂县,自己丈夫购买了11个份额,父亲也购买了11个份额,当时黄*甲是楼长经理。

53、曹**的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经李**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共购买了11个份额,2013年10月份,因为发展不到人,就和妻子一起回河北继续开饭店。

54、胡**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经曹**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转点给自己父亲胡**,后来又以母亲张**名义购买了1个份额,当时大经理是胡**和张*。到2014年11月份的时候,就回桐城了。

55、李**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经朋友李**和曹**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之后以自己父亲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那是黄**、黄*乙、胡*甲三个人是大经理,自己只见过胡*甲,到2013年10月份,因为发展不到人,就回桐城了。

56、朱**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经胡**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当时自己不相信,待了两天就回合肥。2013年暑假时候,妹妹朱**说临桂赚钱容易,这样自己又去了,购买了11个份额,在临桂待了一个月就回桐城。

57、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经二姐夫胡某甲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喊了占昌*,他购买了11个份额,占昌*喊了张*,张*也购买了11个份额,张*喊了张*,自己在临桂县待了一个月左右就回山东继续做工程。

58、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9月份,经王**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后来发展了妹婿王为和姐姐张*,他们都购买了11个份额。

59、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经弟弟张*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又将老公黄**骗到临桂,他以我名义购买了11个份额,自己转点给了老公黄**,我们都是义务主任级别。

60、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丈夫张*被王**骗到临桂县从事“连锁销售”,他在那边待了半个月左右,到了2013年1月份的时候,自己和丈夫张*到了临桂县,2013年9月份的时候,自己就离开了。那时胡**和张*是大经理。

61、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的时候,经姐夫张*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因为丈夫王为先到广西,他购买了11个份额,转点给了自己,2013年10月份,因为自己怀孕了,就回桐城了。当时大经理是胡**和张*。

62、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自己到临桂后,不断有人给自己上课,因为老婆张**一再坚持下,我们夫妻俩购买了11个份额。我们没有发展到下线,2014年过年后就没去了。

63、陈**的证言,证实经同学黄金介绍到了临桂县,自己购买了4个份额,共计14200元。拿到提成后,感觉是传销,就回桐城了,没有发展下线。

64、桂祖来证言,证实2011年过完春节,经大女婿杨**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他以我名义购买了一个份额,第二天自己就离开岑溪市去广东了。

65、方**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的时候,经朋友杨**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妻子王**购买了11个份额,转了10个份额给我,到了11月份的时候,自己就和妻子一起离开了岑溪市。

66、吴**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经杨**介绍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购买了11个份额,到了2012年4月份的时候,发现“连锁销售”是骗人的,就回桐城了。

三、辨认笔录

1、杨**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徐*、杨**、黄**、黄**、聂*。

2、杨**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徐*、黄*甲、胡**、杨**。

3、黄**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杨**、黄*乙、胡**、徐*、杨**。

4、黄**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琚*、胡**、杨**、胡**、徐*、杨**。

5、胡**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杨**、黄**、黄**、徐*、杨**、琚*、聂*。

6、张*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琚*、徐*、聂*、杨**、杨**、黄*乙、黄*甲、胡**。

7、聂*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杨**、徐*、杨**、胡**。

8、琚*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张*、聂*、黄*乙、胡**、杨**、徐*。

9、胡**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聂*、杨**、杨**、黄*乙、琚*、徐*、黄*甲。

10、叶**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黄*乙、胡**、张*、胡**、聂*、琚*。

11、桂**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黄*乙、杨**、徐*、聂*、胡**。

12、李**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黄*甲、胡**、聂*、黄*乙、张*。

13、韩国银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聂*、胡**、黄*乙、黄*甲。

14、方**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张*。

15、洪**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黄*乙、黄*甲、胡**、杨**、聂*、张*。

16、毛**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杨**、胡**、黄**、黄*乙。

17、李**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琚*、张*、叶**。

18、桂在飞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杨**。

19、胡**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杨**、胡**、黄**、张*。

20、刘*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胡**、琚*、胡**。

21、汪正会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胡**、聂*、胡**。

22、胡**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徐*、张*、琚*、杨**、黄*乙、黄*甲、胡**、胡**、聂*。

23、施*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琚*、聂*、黄**。

24、张*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胡**、叶**。

25、黄海军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叶**。

26、张*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张*、叶**。

27、操胜年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聂*。

28、黄**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黄*乙、黄*甲、杨**、聂*。

29、陈**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张*、叶**。

30、陈*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叶**。

31、毛**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徐*、黄**、聂*、胡**、黄**、张*。

32、胡**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聂*。

33、戴**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徐*、杨**、杨**、黄**、黄**、聂*、张*、琚*、胡**、叶**。

34、戴*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徐*、杨**、黄**、聂*。

35、章**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乙。

36、方**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黄*甲、胡**、黄*乙、聂*。

37、方**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琚*。

38、胡**的辨认笔,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张*、叶**。

39、李**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叶诗*。

40、曹**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胡**。

41、王*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琚*。

42、杨**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张*、胡**、琚*、胡**。

43、李**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胡**、黄**、黄*乙、琚*、聂*、杨**、张*、叶**。

44、吴**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琚*、胡**、张*。

45、桂琴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聂*。

46、杨**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琚*、胡**、张*、聂*。

47、王**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聂*、黄**、杨**。

48、胡**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聂*、黄**、杨**、张*、黄*甲、胡**。

49、李**的辨认笔录,证明其每次从十二张不同人的照片分别辨认胡某甲、聂*、徐*、叶**。

四、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十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2、归案经过,证明十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被告人的银行明细查询,证明被告人黄*乙、杨**、黄*甲、聂*、徐*、杨**、胡**、张*、胡**的银行交易记录情况。

五、物证

手抄本、传销书籍、银行卡五张,证明传销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物品书籍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在“五级三晋制”的传销组织中分别担任高级业务员和业务经理,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琚*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不属于发起、策划、起操纵作用的人员,只是一般参与人员,因而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依照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地位及作用,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胡**、琚*虽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但其为牟取利益,积极发展下线,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积极作用,故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乙、聂*的非法所得有被告人黄*乙、胡**、张*的供述及被告人黄*乙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在卷佐证,故对被告人聂*辩称其和丈夫黄*乙的非法所得没有18万元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聂*、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杨*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黄*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黄*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六、被告人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七、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八、被告人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九、被告人胡*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十、被告人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十一、被告人徐*、杨**、杨**、黄**、黄*乙、胡**、张*、聂*、胡**、琚*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随案移送的作案物品中国邮政银行卡四张、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一张、手抄本十二本、“连锁销售”书籍二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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