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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资本运作”是—个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0年11月,被告人刘*经龙厚全(行业名:“龙飞”,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出资70000元加入“资本运作”(重庆体系)传销组织,后被告人刘*直接、间接发展李**、蒋**、王**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重庆体系)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刘*被重庆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传销网络体系图、银行流水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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