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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田*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田*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应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小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颜*、杨*,被告人田*甲及其辩护人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通过朋友介绍得知一个名叫“美国远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赚钱。2014年9月间,被告人周*在钦州市香水街18栋3号铺面开设一间中国泥炙养生理疗馆,以此为据点,向前来加入传销组织的参与者介绍网站的投资分红方式,并在该据点收取参加者缴纳的会员费,然后将后来的会员费以提成的方式发给其上线、上上线等。被告人田*甲加入该组织传销后,在被告人周*的授意下,在金穗街7号其经营的“氿成功”酒吧内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传销组织。在被告人周*、田*甲的游说下,李*甲等53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11月18日,因后来的参与者减少,资金链断裂,引起众多传销参与者聚集到被告人周*的养生理疗馆讨要分成,导致案发。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被告人周*、田*甲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查处,在被中国泥炙养生理疗馆”,将被告人周*、田*甲抓获。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查扣了。被告人周*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存款非法获利所得69000元(存折内)及手提电脑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过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何*、王*、欧*、刘*、李*、张*、李*、李*、田*、王*、郑*、邓*、刘*、刘*、姚*、李*、董*、韦*、吴*、陆*、史*、殷*、李*、孙*、彭*、王*、张*、建*、周*、雷*、杨*、刘*、杨*、赵*、杨*、仇*、韦*、周*、罗*、祖*甲、祖*乙、曾*、喻*、岑*、李*、游*、唐*、李*、刘*、肖*、祖*丙、刘*、胡*、夏*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田*甲组织、领导以投资“美国远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以赚钱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抽取佣金或者分发投资回报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田*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提出犯意,起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因后来参与者减少,资金链断裂,引起众多传销参与者聚集到被告人周*的养生理疗馆讨要分成,并报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开设的中国泥炙养生理疗馆将被告人周*、田*甲抓获。二被告人没有自动投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是自首。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信。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田*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周*甲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得69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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