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4)289-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明*、唐*、陈*等人以“纯资本运作”为名,通过拉人头缴纳申购款、层层瓜分申购款的方式形成了“1040”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达一千余人,网络层级超过20级,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七千余万元。

被告人陈*甲于2011年9月在王*、涂*的介绍下加入“1040”传销组织。陈*甲加入传销组织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走工作”的方式发展下线,其下线人数达80余人,层级达10余层,吸收传销人员交纳的资金574万元。2012年11月,陈*甲在大经理室工作,负责给组织成员办理手机卡,2012年10月,陈*甲升为老总。2013年2月,陈*甲在重庆市江津区举办团拜会。通过传销活动,陈*甲非法获利47万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了举示层级图,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进入大经理室工作的时间是2013年4月,未实际掌握传销收入47万余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甲于2011年9月由其妻子涂*(已判刑)介绍加入曾*、明*、唐*(三人已判刑)等人组织、领导的“1040”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事业”为名,实行所谓的“纯资本运作”,要求新人必须交纳7万元申购款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主任,再以发展人数多少决定是否升级为业务经理、老总。该组织由体系老总、管理老总及其指定人员对下线人员、以及上线对其下线人员进行管理。体系老总按传销组织传统绘制层级图、指定管理老总、确定传销人员工资和提成,且与管理老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以下简称北海市)设置“大经理室”,指定人员担任“大家长”和“大经理”职务,由“大经理室”工作人员对团队进行管理(如:为新加入人员办理申购手续、统计传销人员,组织员学习、安排会议,检查组织成员生活纪律,发放工资和提成等)。各级别老总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每月定期到北海市对其下线人员进行管理。体系老总还组织新老总晋升仪式,为新老总发放老总工资卡及资金,并告知新老总不发展人头就分不到钱。体系老总或管理老总会根据组织现状召集下线老总召开会议,制定传销组织规章制度。传销组织制定了《罚款十三条》(主要内容涉及保密、团队纪律、大经理选拔的要求、提取应急基金等)、《老总管理补充意见》{主要规定了如何接待传销人员、如何召集会议、如何保密、突发事件的处理、基金储备、管理等}等制度对体系进行管理。

为了领取工资和提成、保证传销资金安全运行,传销人员会在工商银行开设不同用途的账户,分别是:返还新加入人员19700元申购款及升总前工资的工资账户、升总后领取工资的老总账户、供传销组织吸纳申购款用的大经理账户。

该传销组织规定新人所缴纳的7万元在各级别人员中的分配方式为:新人(业务主任)次月返还19700元,业务主任每发展一个下线分得工资6031元、一代经理分得7194元工资、二代经理分得2235元工资、三代经理分得1516元工资、一代、二代、三代老总均分得10500元工资,剩余1824元由体系老总和管理老总按55%、45%的比例提成。

陈*甲加入传销组织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走工作”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陈*甲的直接下线是鄢*、陈*乙、漆*。经过层层发展,陈*甲于2012年9月升为老总。至案发时,陈*甲的下线人数达84人,层级为14级,吸纳传销资金588万元,非法所得475670元。

2013年4月,陈*甲到刘*的大经理室工作,负责给组织成员办理手机卡。2013年2月,陈*甲林参加了涂*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举办的团拜会,参加了郑*等人于2013年5月在重庆市大足区举办的团拜会。

2015年8月5日,公安机关冻结了陈*在工商银行的老总账户(账号为210751000120527),冻结其非法所得资金及孳息共477351.45元(已扣除开卡首次存入50元)。

陈*甲于2013年8月22日被抓获并被羁押,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2014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陈*甲于2015年6月1日被逮捕。陈*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文书,捉获经过,层级图,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其自绘层级图,证人谢*、刘*、杜*、刘*、涂*、鄢*的证言,户籍信息,(2014)足法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加入传销组织后以“投资国家事业”为名,要求其下线人员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金额累计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甲于2013年4月进入大经理室工作、未使用非法收入47万余元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陈*甲升总后的非法收入47万余元予以追缴。传销组织中的明*、唐*是体系老总、管理老总,设有“大经理室”管理团队,在传销组织中起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院依法对陈*甲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的非法所得及孳息共计477351.45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