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熊**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熊*、龚*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熊*、被告人龚*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6月12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5年3月13日、7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甲、熊*、龚*先后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后,采用口头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他人宣讲“中国明明商”,以宣传和谐文化、国家扶贫政策,可获取高额“岁月流金”(简称月金,两年内总计最高可获取月金319.5万)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后,大量发展“环民”(注:新成员),每个“环民”缴纳3990元“借资”、20元资料费及相关个人资料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必须不断发展“环民”才能获取月金,以发展“环民”作为计酬依据,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被告人李*甲、熊*、龚*在开县辖区共发展“环民”200余人,层级达到8级以上。被告人李*甲获取月金49500元,被告人熊*获取月金13500元,被告人龚*获取月金35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熊*、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自己不知道熊*和龚*发展了多少人。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发展的“环民”层级达到八级,有二百多人有异议,认为按本案的证据看,只有五十多人,推算下来也并不是八级。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且被告人李*原来也不知道“中国明明商”的性质,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加入的,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中国明明商”不是传销组织,自己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龚*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自己没有发展那么多“环民”。

被告人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龚*发展的“环民”及层级人数有异议。被告人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龚*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其投入了4200元,仅获利3500元,龚*是一个乡村退休教师,又患有疾病,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甲、熊*、龚*先后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后,采用口头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他人宣讲“中国明明商”,以宣传和谐文化、国家扶贫政策,可获取高额“岁月流金”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后,大量发展“环民”,每个“环民”缴纳3990元“借资”、20元资料费及相关个人资料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必须不断发展“环民”才能获取月金,以发展“环民”作为计酬依据,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被告人李*甲、熊*、龚*在开县辖区共发展“环民”30人以上,层级达到3级以上。被告人李*甲获取月金49500元,被告人熊*获取月金13500元,被告人龚*获取月金3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甲、熊*、龚*的户口证明,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了2013年9月25日,在西安至重庆北K1003次列车上,根据网上缉逃,李*甲被安康*乘警支队乘警抓获;2013年8月14日开县公安局民警在XX*州校区将熊某甲抓获;2014年4月22日开县公安局民警在龚*位于XX镇XX村清江鱼塘处将其抓获。

3、辨认笔录,证明了公安机关依法按程序让龚*对熊*进行了辨认,能明确辨认并指证熊*是其在“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中的上层女子;依法按程序让熊*对李*甲进行了辨认,能明确辨认并指证李*甲是邀请其加入“中国明明商”的男子;依法按程序让李*甲对张某某、黄*甲进行了辨认,能明确辨认并指证张某某、黄*甲是发展其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上线女子;依法按程序让李*甲对朱*进行了辨认,能明确辨认并指证朱*向其农行卡上通过转账存入81000元月金的女子。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从熊*甲处扣押了账本(进销存明细账)、记事本(小蜜熊牌)一本等物品;从龚*甲处扣押的“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领取月金人员名册、人员名单等物品。

5、领取月金人员名册,证明了加入“中国明明商”在被告人龚*甲处领取月金人数有87人。

6、司契单及借助卡,证明了部分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数。

7、账目明细,证明了被告人龚*、熊*、李*甲、黄*乙的银行卡账目明细,收取“环民”的“借资”及发放月金的情况。

8、开县*管理局发给开县公安局的函,证明了“中国明明商”系传销组织。

9、黄*乙的证言,其证实了,2011年8月份我认识的一个太原的姓郭的姐姐(不清楚名字),他给我说了一个叫“中国明明商”的活动,全称叫“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她给我寄给我几份资料,我看后和郭*联系,觉得这个可以做,我就交给太原的郭*4010元的会员费,加入了明明商。明明商的运行模式是以宣传“和谐文化”、“脱贫致富、利国利民”为幌子,成立虚构的所谓“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下线,大量吸收资金。宣称:只要每个会员交纳4100元,即可加入明明商,被称为“环民”,发展叫生根发芽,上线叫薪种,下线叫根芽,生根发芽后的第二个月便可得到明明商的返利,即岁月流金,又叫月金,每月一次,返利期为2年。第一月返2000元,第二月返500元,第三月返1000元,此后逐月递增,2年可累计返利319万元。我发展了黄*甲等人,黄*甲发展了一些人,其中有开县朱*(音),朱*发展了李*甲,因为我是重庆的领航人,我知道他们发展的情况。黄*甲在2013年3月带领几百人脱离了我们,自己单干了。其中朱*就跟着她一起走了,但朱*发展的李*甲等人没有跟着他们走,还是在我们这个体系,他们发展下线后要给我联系。因为黄*甲脱离后,李*甲发展会员都会给我说。明明商项目没有实体上的进出销售货物情况,纯粹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拿钱加入,然后将下线的加入费用于发放先加入的人的月金。

10、证人朱*乙的证言,其证实了李*甲背着自己把她加入“中国明明商”的情况。

11、证人李*乙的证言,其证实了其父亲李*甲加入了“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在加入以后,就将她和妈妈发展成了他的下线,她不清楚这件事情,应该是她爸爸李*甲自己用她的身份证去办的。

12、证人李*的证言,其证实了,2006年我在开县经营无限极直销店时认识了李*甲,并成为了朋友。2012年7月份,李*甲发展我加入“中国明明商”,因为我加入后一直没有发展下线,所以我没有得到“中国明明商”的岁月流金。我听李*甲说要发展两个“根芽”才可以领到钱,我就说找不到人加入“中国明明商”,于是李*甲就说我发展不了人加入“中国明明商”,那就拿不到月金,就干脆退出,我就说要得,他就答应给我退钱。但是直到现在他都没有退钱给我。我交了4015元后李*甲只给了我一张所谓的司契单,制作得挺精美,我只记得司契单上面有一个条码,他还说这个条码不可以弯折,要保存好,我听他说要保存好,我就说就放在他那里,要他帮我保存好,他答应了,所以我的司契单只看了这一次,上面具体有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了。

13、证人李*的证言,其证实了,我在温州那边打工的时候,我哥哥李*甲给我打过电话,电话上说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三张一寸的彩照邮寄给他,另外让我去农业银行办一张银行卡,然后把卡号给他说。说有好事情,他帮我去办。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我就让他拿他欠我的钱去抵。这些东西具体拿去做什么用,他没有给我说,我也没有问他。后来,去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到了),我就给我哥哥李*甲说我老公得鼻炎癌要用钱,让他打点钱给我,我的意思是让他把钱退给我,我不加入他说的好事情了。但他不知道我想退出来。过了几天,李*甲就给我打过了5000元。

14、证人席*甲、熊*、熊*、席*乙、谢*、熊*的证言,证实了熊*发展他们加入“中国明明商”以及交款、返还月金的事实。

15、证人彭某甲的证言,其证实了龚*发展她加入“中国明明商”以及她又发展了一些人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事实。还证实了熊*甲到和谦来讲了三次课,龚*讲了一次。内容都是说“中国明明商”是国家的扶贫政策、是国家的惠民政策,只要加入了就有钱赚,还有叫我们要大量发展根芽,也教我们要囊个(怎么)发展根芽等内容。

16、证人魏某某、江*甲、刘*甲、廖*、张某某、高*、江*乙、段某某、龚*、廖*、周某某、黄*、范某某、康某某、彭*、黄*、冯某某、游某某、高*、刘*乙、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们直接或间接的由龚*发展加入“中国明明商”以及交款、领取月金的事实。还证实了部分人退出“中国明明商”的事实。

1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其证实了,2013年5月22日晚上7点多钟,我从明水村办完事回到家,我媳妇蒲*乙对我说,中午我爷爷蒲*甲到家里来过,拿了一张卡给我媳妇看,叫我们买他手里的那种卡,说买了这种卡,三个月后有返回,第一个月返回两千块钱,第二个月返回五百块钱,第三个月返回八百块钱,以后每个月越返越多,一年过后有几百万块钱。还说这个卡买得,先要交4200块钱,交给周某某去办卡。我听媳妇蒲*乙说了后,我就觉得不可能有这么好的事,爷爷蒲*甲应该是被骗了。晚上8点多钟,我就和蒲*丙一同去爷爷蒲*甲家了解情况。我们两个看了爷爷蒲*甲办卡的手续和卡,办的是农业银行的卡,是用我们奶奶胡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卡,通过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我们发现卡上余额只有10块钱,这时我们就更加觉得爷爷蒲*甲是被骗了,我和蒲*丙就拿着这些手续和卡,在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就来到派出所,反映了这一情况。今天早上我媳妇打了一个电话给周某某,说是我们家要买这种卡,我们在电话里问他这种卡怎么买,周某某说他下来到爷爷蒲*甲家直接给我们谈。我媳妇蒲*乙先到爷爷家等到,等一会儿,周某某到了,我媳妇蒲*乙打电话给我,我也赶了过来。在爷爷蒲*甲家里,我就问这个钱交到哪里,周某某说钱不打到卡上,是交到和*的上级那里,三个月后返钱打在卡里,他的上级具体是哪个人他没说,我问见不见得到上级本人,周某某说要打电话联系,上级没在和*就见不到,结果周某某也没打电话。我问周某某,这个钱返回这么多,钱是哪里来的,周某某说这是中央的扶贫政策,我问他怎么晓得这个政策,周某某说是他上级传下来的,我又问周某某,政府怎么不知道这个政策,周某某说,等政府晓得了,你们就买不到了。我听了想肯定是个骗局,我就打电话给和*派出所了,等一会儿,民警就来了,带周某某走了。

18、证人蒲*甲的证言,其证实了,我和周某某是多年的亲戚关系。大概20天前,周某某到我家来说,我去想办法给你家弄点钱,你先交点钱,去给你办张*,3个月过后,头个月返两千块钱,二个月返五百块钱,三个月返八百块钱,以后每个月返还的钱越来越多,一年过后可以得到几百万块钱。我问他这些钱是哪里来的,他说这些钱是中央扶贫的。周某某还说现在快点办,过了6月份就办不到了。我听了后,觉得这还要得,又因为周某某跟我是亲戚,我很相信他,我就同意办卡,我就问周某某要我交好多钱,他说要我准备4200块钱,到今年5月19日那天,周某某到我家来拿钱,当时我就把准备好的4200块钱给了他,我原准备跟周某某一起去办卡,周某某说要去温泉办,多一个人要多20多块钱,他个人去办就行了,我就把我老婆胡某某的身份证给周某某了,让他去办卡。周某某办完卡后,到我家把卡给我了,还退了我68块钱,说:“多的钱退给你,不得要你一分”。我看到周某某把卡拿来了,我就更信了,周某某叫我在个人屋里多活动几个人,多办点卡,早点办,晚了就办不到了。昨天我去孙*某某家,准备叫他也买,中午到的他家,何某某没在家,我就把办卡的事情给孙女蒲*乙说了,然后我就回去了。当天晚上,我孙*某某听了这事,就到我家来,我就把情况给何某某说了,还把卡给他看了,当时我孙*某某发现卡*只有10块钱,就说我受骗了。

19、证人王*的证言,其证实了,魏某某给我说她女儿给她们寄钱回来要办一张农业银行卡,王*的身份证拿不出来,她就叫我把身份证借给她,还叫我办一张农业银行卡给她。我就到温泉农业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给魏某某了。那张农业银行卡现在还在魏某某那儿。魏某某用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去办的,钱是她交的,发展人也是她去做的,这些跟我没有关系。

20、被告人李*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供述了,我只知道朱*的上线是黄*甲或者黄*甲,朱*的“根芽”是朱*和我,我的“根芽”是我的父亲李*戊和我媳妇朱*,朱*的“根芽”是李*丁和李*乙,李*丁的根芽是熊*甲和朱*,熊*甲下面又发展了熊*戊、席*乙、席*甲、席*丙、谢*、熊*乙、熊*丙、邓某某、龚*等等,龚*也发展了很多人。我在2012年6月份完成了“生根发芽”任务后,7月份就开始领月金了,2012年7月26日得了第一次月金2000,2012年8月28日我得了第二次月金500元,2012年9月28日得了第三次月金1000元,2012年10月28日第四次5000,2012年11月30日第五次8000,2012年12月31日我得了第六次月金14000元,2013年2月1日我得了第七次月金14000元,2013年3月5日我得了第八次月金5000元。总共得了49500元月金,都日常消费了。黄*乙是“中国明明商”在重庆地区的“领航”,所谓“领航”,也就是负责人。开始加入“中国明明商”时我并不认识黄*乙,是加入之后,通过黄*甲、黄*甲认识的,黄*乙是她们的老师,也就是上线。2013年1月份开始,黄*甲、黄*甲、朱*出来“单干”了,和黄*乙没一起干了。之前黄*甲、黄*甲、张某某、朱*都是黄*乙的下线,都完全按照“中国明明商”的章程做,直到2013年1月份,黄*甲、黄*甲、张某某、朱*觉得跟着黄*乙干钱赚的不多,所以决定模仿”中国明明商”的模式,慢慢脱离“中国明明商”,自己干,我知道后,很生气,我说她们走歪了要不得,但是她们不听,所以我就不再跟着她们干,我所收取得熊*甲、龚*、朱*戊等人上交的“环民”的钱就不再转账给张某某或者黄*甲,而是直接转账给她们的上级也就是黄*乙,因为黄*乙还是走原来那条线。

我的上线朱*就是“中国明明商”开县地区的“领航”,也就是开县地区的负责人,朱*的工作内容就是,将我、朱*、台某某、这些下线发展的下线的身份证复印件、农行卡复印件、照片、我们安排的“根芽名单”收上去,然后将我们的资料交给她的上线张某某、黄*、黄*,她们一起按照我们交上去的“根芽名单”制作“司契单”,制作好后,朱*就将制作好的“司契单”交给我们,我们就交给“环民”。

在之前的黄*乙体系中,我只负责发展人加入“中国明明商”,将我发展的人的资料和钱都交到我的上家,也就是当时开县片区的“领航”朱*甲那里。2013年初张某某、黄*甲、黄*甲、朱*甲她们决定“单干”,也就是脱离黄*乙体系自己发展后,我就在黄*乙体系里成了开县地区的负责人了,我的工作就是给开县片区的“环民”发放“岁月流金”以及组织“环民”之间沟通协调,也就是安排“环民”参加”中国明明商”组织召开的学习交流会议。

由于我是在朱*甲她们单干之后才开始成为开县片区的负责人,所以我发月金的次数不多,只发了两次月金,是2013年5月和2013年6月的月金。2013年5月底,我发了大概十六万多,6月底,我发了4000元的月金。我只给开县片区的“环民”发了月金,都是我发展的下线以及我的下线再发展的下线,我的下线太多了,所以名字我记不得了。2013年5月27日我转账出去的这164000元都是我发放的月金。这次发放月金,黄*乙叫我直接从没有交上去的组环收入中扣除来的,其他的收入都交给黄*乙了。2013年3月份,我在开县凤凰山庄订了会议室组织开县的“环民”在一起听课,内容就是宣传“中国明明商”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这一精神,我主持召开的会议,讲课的人员是由黄*乙安排的一个重庆的刘老师(女,重庆人,六十多岁),参会人员有熊*、龚*、席*甲、谢*、席*乙等人。这些参会人员也是我通知的,开会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红色横幅也是我叫熊*去开县一个广告门市做的。

21、被告人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述了,2012年9月份,李*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中国明明商”,是国家一个扶贫政策,让我去网上查查,我了解以后觉得好的话就加入“中国明明商”。挣点小钱。于是我自己在百度网上去搜索“中国明明商”相关内容,看见网上说“中国明明商”是国家“十二五”扶贫计划项目,缴纳3990元的会费和20元的资料费,就能加入“中国明明商”。然后再去找两个人加入“中国明明商”,就能开始返钱。第一个月返2000元,第二个月返500元,第三个月返1000元,按月累计,一共返利两年共计286万多元。我就相信了李*甲所说的“中国明明商”真的可以赚钱。于是我就主动找到李*甲,说自己想加入“中国明明商”。他就让我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去农业银行办一张银行卡,我说我有农业银行卡,他就叫我将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三张一寸的照片、4010元入门费交给他。于是我就将我的农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三张寸照交给了他,至于我的4010元入门费,我是通过我的农行卡转账给李*甲告诉我的农行账户里面。我将我的资料交给李*甲之后没多久,李*甲就将我的司契单、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和几张明明商宣传资料给我了,并对我宣传“中国明明商”的理念和发展方式,他告诉我要完成两个任务,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也就是生“根”发“芽”后就可以逐月领钱,接下来三个月分别领2000元、500元、1000元,如果自己发展的两个下线继续各自发展了两个下线,那么就再领5000元,以此类推,以后发展下去逐步就是8000元、14000元、28000元、38000元……最终两年后能返到3195000元。这个领到返的钱就叫“岁月流金”,又叫月金。当时我看了一下那张司契单,做得很精致,司契单的左边“支助人身份认可认”一栏贴着我的照片,写着我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司契单的右边是“善助人身份认可认”,但是我记不清这个人是谁了,司契单的中间还盖了“中国全*务中心”的公章。于是我就正式加入“中国明明商”了。

我加入后,我就陆续用我女儿席*甲、我儿子席*丙、我丈夫席*乙、我女儿的男朋友谢*甲、父亲熊*和我婆婆邓某某的身份信息将他们也加入了“中国明明商”,但是他们自己并不知情,他们加入的钱都是我出的。后来我又发展了龚*、熊*、熊*、席*丁、席*戊、邱*等人,以上人员我记得只有龚*又发展了人的,其他人都没有发展,发展的人员和人员的下线“根”和“芽”记录在从我家扣押的《进销存明细账》里。以上人员除了龚*外,其他人都是我老家的亲戚朋友或者是邻居。所以后来在今年5-6月份的时候,我老家的人说“中国明明商”是传销,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先后找到我,要求退出了,他们退出时就将明明商的资料、加入明明商办的司契单、全民借助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都退还给我,我就将这些资料交给了李*。退出的人如果返还的月金比缴纳的钱多,他们就把多余的钱退给我,我又都退还给李*了,月金没有缴纳的钱多的,差额部分就由李*打给我,我就退还给要退的人。

龚*发展了大概有六十至七十人,具体数目我记不到,我账本上有名单。龚*和他发展的人都是交的4100元/人,都是龚*打款给我农业银行卡上的,龚*给我打款大概有二十至三十万,这些钱我都通过我的农业银行卡账户打款给了李*的农业银行卡上了。他们的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都是交给我的,我将这些钱打款给李*,我将资料通过邮寄寄给李*,然后李*就将办好了的司契单和全民借助银行卡等邮寄给我,我就分发给龚*或者我发展的人。

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李*甲在电话上给我说他们忙,叫我给下面的人发放月金,他将钱转到我农业银行卡上,让我通过我农业银行卡转存给下面的人,我说我没有名单怎么发月金呢,李*甲就说他会安排人给我把发放月金的名单和金额送来,于是我就答应了李*甲帮忙发月金。我一共发了两次月金,第一次是在今年5月二十几号,具体给哪些人发的多少钱的月金我记不清了,发放的人员名单和金额在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上看得出来,人员名单和金额都是李*甲叫一位妇女拿给我的。这一次我大概给六七十个人发放了月金,有些人是2000元,有些人是1000元。第二次发月金是在今年6月二十几号,这次几乎都是两千,具体名字我也记不清了,具体名单和金额也在我农行卡的交易明细上看得出来。龚*甲具体交了我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他第一次交钱给我是在2013年1月份,他一共给了我11个人的钱,包括他自己的,每个人4100元,一共45100元。我记得龚*甲将收起来的钱都打(打款)到我农业银行卡上,然后我都全部是通过我的农业银行卡打款给了李*甲的农业银行卡上的。

我记得退出的人有邱*、余某某、邱*、熊*、彭*、熊*、谢*、熊*、刘*、熊*等10人,他们说“中国明明商”是传销,他们要退出,然后他们将收到的月金多的部分连同司契单、全民借助银行卡、办的农业银行卡等资料一起退给我了。以后有新加入的人,就直接将退出人交的月金多的部分连同司契单、全民借助银行卡、办的农业银行卡等资料抵名在新加入的人名下。然后,将退出人写的申请交给总部,申请上写明新加入的某某人抵退出的人。从参加明明商以来,我个人得了13500元,用于平时家庭的开销和还债了。

22、被告人龚*的供述,其供述了,2013年1月18日我从万州的熊*甲那里晓得“中国明明商”这个东西,然后,她就给我一份关于明明商的资料。资料里面说明明商是国家认定的一项富民工程,是共产党扶持的,在我看了这些资料后,我就相信明明商这个东西了。然后,我就把我的农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3张一寸的照片交给熊*甲那里,我给了熊*甲4100元现金,她帮我办理了“明明商借助银行卡”,她说还有一张司契单,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司契单办下来了。然后,她就给我说,每个人要完成两个任务,“生根发芽”。第一月的时间办理明明商借助银行卡和司契单,第二个月就完成2个人的任务,生根发芽;第三个月开始返还现金,按照“中国明明商”资金资助流象图的返还标准来返还,第一次返还2000元、第二次返还500元、第三次返还1000元,从办理借助银行卡起的第三个月开始返还现金,以后每月返还一次,共返还2年,总共要返还319万,其中两年要返还给“环民”286万,剩余的就在借助银行卡里做底金。然后,我发展了我的根芽是和谦的魏某某和彭*甲两个人,她们两个又去发展其他人,每个人完成两个任务。之后就是我负责和谦镇明明商的发展事业。在2013年2月份的时候,有一天熊*甲就到和谦镇去宣传“明明商”,当时是在魏某某家中,有彭*甲、我、魏某某、宣传的内容大概就是加入明明商之后2年可以返286万元,但是要去发展根芽,每个人发展2个人之后就可以得月金,如果不发展就得不到月金。

开始的一段时间下面的“环民”将发展收来的钱和资料全部交给我,我就将这些钱和资料全部交给熊*。后来,因为发展“环民”的数量和缴纳的钱数不一致。我就和熊*产生了矛盾,大概在2013年4月左右,我就开始将收上来的钱和资料直接交给李*。我是通过熊*认识的李*。李*也是搞“明明商”的。我发展了魏某某和彭*甲后,一共领了三个月的月金,共3500元。因为我加入“明明商”过后,返了3个月的月金共3500元。我参加的活动只有一次,2013年3月左右是熊*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老城的凤凰山庄去。我到了之后,看见大约有50人左右。李*也在场,还有从重庆*商委下来的两个老师,一男一女。女的大概50岁左右。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收集程序及来源合法,证明的基本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熊*、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辩解认为“中国明明商”不是传销组织,自己的行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法律规定不符,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甲、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甲、熊*、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原羁押的29天已扣除。)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龚*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李*甲、熊*、龚*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