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撤销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组织、领导并以投资所谓全民借助银行、全民互助“民民商”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数额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朱某某在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缓刑的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根据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量刑适当。朱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