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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08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被他人以“资本运营”为名游说缴纳了7万元后加入传销组织。同年下半年,周某某发展了被告人施某某作为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2009年,施某某发展余某某(已判决)作为下线,余某某发展了被告人蒋某某作为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人员先通过欺骗方法,以到广西北海做海产品生意为由,在重庆市各区县将大量人员骗到北海,然后对这些人员进行洗脑,声称北海正在大发展,他们正在做国家允许的银行金融投资生意,只要加入该传销组织,就会获得丰厚的利润。该传销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层三级制“金字塔”组织结构,内设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经理和高级业务员(老总)等五个层级,要求传销参与人员缴纳7万元作为入会条件,要求参加人员发展三个下线,发展前两个下线每个可获取返利6030元,发展第三个下线可获取返利13144元,同时要求其下线再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线,直至该传销组织团队人数达到29人。该传销组织的上一级人员对下线进行欺骗宣传,称如果参加该传销的人员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即可获取月薪最低10万、最高99万,最终可获取1040万元的提成,并由国家向第一个参加人员发放证书和100万元的税票。传销参与人员以上述方式向下线作虚假宣传,使他们深信不疑,逐步扩大该传销组织,骗取巨额财物。

2009年,余某某、蒋某某通过上述虚假宣传,将郑*、成某某夫妇(已判决)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郑*作为蒋某某的下线,成某某作为郑*的下线。2010年3月,郑*、成某某发展李*甲作为下线;李*甲又发展了张某某、冉*夫妇作为下线;同年9月,张某某、冉*夫妇发展了钟*甲作为下线,钟*甲发展了钟*乙作为下线(上述人员均已判决)。钟*乙发展了李*乙、杨*、向某某等人,李*乙、杨*、向某某又发展了超过3层、30人以上的人员参加该传销组织。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通过欺骗群众参加该传销组织,从该传销组织中获得大量非法利益。2014年10月15日,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被公安抓获;同月21日,周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抓获;同月30日,施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账户、银行卡查询记录、户籍资料、传销组织人员层级图表等书证,证人李*、杨*、向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余某某、郑*、成某某、李*、张某某、冉*、钟*、钟*乙及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分别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8万元、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层三级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施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蒋某某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10万元、8万元、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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