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蔡*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