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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熊某某、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某、曹某某、李*、黄某某、付某某、何*、张*、陆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武侯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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