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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0057由某某等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某某及辩护人苏**、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邵**、被告人万某某及辩护人王**、被**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3年1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经他人介绍加入名为“连锁经营”或“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以此牟利。被告人由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A级老总,直接管理各个传销团队,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已达50余人。被告人彭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A级老总,担任组织申购总管,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已达50余人。被告人万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B级经理,担任组织大总管,全面管理所在传销团队工作,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已达50余人。被告人张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B级经理,担任组织自律配合总管,协助大总管管理所在传销组织活动,所在组织人员已达60余人。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B级经理,担任组织能力总管助手,协助能力总管发展下线,所在传销组织人员已达60余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传销组织人员组织结构图、传销人员名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暂扣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五名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由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由某某当庭辩称,2014年1月她担任传销组织的大总管时间较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该组织未对参加人员采取胁迫等暴力手段,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辩称,其在传销组织中是B级经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指控彭某某为A级老总与事实不符,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年纪较大并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他所在传销组织人数没有60人,他没有担任自律配合总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称,他发展的人员较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

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其仅是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3年1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经他人介绍加入名为“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其所在传销组织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人员超过30人。被告人由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A级老总,直接管理各个传销团队。被告人彭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A级老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管。被告人万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B级经理,担任其所在传销体系的大总管,全面管理所在传销团队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B级经理,担任该传销组织的自律配合总管。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B级经理,担任组织能力总管助手,协助能力总管发展下线。五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人员已达6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3日公安民警与西安**工商分局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西航花园社区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清查中,经审查,万某某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达传销组织B级以上,累计发展参与传销人员55人。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3日下午,公安民警在西**西航花园B区55号楼1单元6楼,将正在开展传销活动的万某某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大量传销组织的申购协议书等资料,并从其手机上发现大量传销组织申购材料、传销组织人员分组通讯录以及其所在传销体系组织结构图等内容。2014年7月4日,接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将正在进行传销活动的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当场抓获。2014年7月6日晚公安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将已达A级老总级别的由某某、彭某某等人抓获。

3、从被告人万某某、由某某处查获的大量传销组织文件证明,从万某某处查获的传销组织文件、申购书、传销人员身份证、传销人员服装定制单、手机下载的传销组织人员名单、传销组织内部管理资料、传销成员购买份额明细表、传销成员内部转让份额协议书及委托书、万某某所在传销体系人员结构图、从由某某处查获的由某某、彭某某下线关于团队管理及发展下线情况的汇报材料、学习情况汇报材料、授课内容记录表、工作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担任组织、领导职能。万某某、由某某指认查获传销文件资料的照片可与此相印证。

4、万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明,万某某供述该银行卡是其担任传销组织大总管期间办理的,该银行卡交由老总保管,卡上的资金由老总支配。经查,该银行卡大额资金交易频繁。从万某某处查获的李某某名下的陕西信合银行卡余额40326.48元。

5、证人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他经魏某某介绍加入了安徽省合肥市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2014年2月魏某某称国家要打造习书记家乡,他就来西**西航花园开展传销活动。他的下线已发展至11人、名下份额300多份,是老总级别。2014年7月6日因为有新人达到老总级别,该组织安排他们老总去旅游。当天他收到手机短信:“七月份晋升新总名单:彭某某、朱某某等14人”、“西安出发的老板由某某、彭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等8人于2014年7月6日19:45准时到达机场”,他们八名老总在咸阳机场T3航站楼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他经儿子朱**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小区的“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他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把女儿朱**发展为下线,朱**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现在是主任级别。他所在传销组织的直接老总是由某某、大总管是万某某、张某某是自律配合总管。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他经村民张**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小区名为“西部大开发、1040阳光工程”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主要是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他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开始传销组织将他列在张*乙名下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约有40-50人,张*乙是大总管、申购老总是彭某某,后他又被分配到万某某名下的组织,万某某名下的体系有55人,传销组织内部的通讯录显示该组织参加人员大约有400-500人。

9、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他经亲戚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的“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他投入36800元购买了11份,他刚加入时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是张**、后又换成万某某,张某某系该组织的自律配合总管,万某某负责申购,由某某是直接老总,彭某某是伞头,该组织参加人员有50多人。

10、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他经朋友吴某某介绍加入了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他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给他返了19000元,他实际交了50800元。吴某某让他在凤城八路把50800元现金存到一个叫“彭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彭某某担任他所在传销组织体系的申购总管,他发展下线后,彭某某每次给他发放返利款。

11、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她经朋友董*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有13个团队,每个团队40-60人,她所在团队老总是由某某,万某某担任团队的大总管,张某某担任自律配合总管。

1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日,网友柴某某将他带到西**西航花园北区的一单元房内,万某某给他讲一个投资项目,主要是发展西安经济的“连锁经营”,并称“连锁经营”是看不见摸不着,万某某正讲课时,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赶来,将他们带到打击传销办公室。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加入西**西航花园的“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共计收到2万元。由某某是传销组织的大总管,万某某也当过大总管。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申购协议书必须由申购总管本人持有和使用。

14、扣押物品清单、现金交款凭证证明,公安民警从万某某处查获银行卡三张、建设银行回单一张,其中万某某持有的其下线李某某名下的陕西信合骞柳分社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40326.48元;从由某某处查获银行卡4张、传销组织内部资料58份、现金30000元。

15、情况说明及聊天语音光盘证明,由某某手机短信、彭某某与网友的QQ聊天记录经办案民警技术手段恢复后,其内容为传销组织人员向老总由某某汇报发展下线情况;彭某某与网友的聊天中称其从事传销活动,主要是给人洗脑,她已发展了30名下线。

16、公**分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至9月,公**分局联合西安**商分局、新筑街办在西航花园社区开展打击整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经排查,西航花园社区非法传销活动系以西部大开发、“阳光工程”为名的“1040工程”模式的传销体系,该体系在西航花园有60多个团队,每个团队又有不同的组织和领导者,共涉及3000余人。“1040工程”模式的非法传销体系有着严格的运行机制,组织、领导者达到A级老总级别后,会被安排离开西航花园,到未央区寻找更好的地方租住,在本次活动中,共抓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66人。

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及证人李某某辨认出万某某是在传销组织担任申购总管、大总管的嫌疑人。

18、户籍信息证明,由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9、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她经冉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小区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没有具体产品,就是发展下线挣钱。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的层级制度,购买一份3800元,含份额3300元和500元服装费。她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她和万某某、张某某曾在一个团队,老总是冉某某,万某某是大总管兼申购总管,张某某是万某某团队的B级经理。2014年5月1日她晋升为A级老总后,就搬到凤城一路皇家园林居住,她直接管理她所在团队的各个总管,各总管把团队的具体运转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她汇报,然后她再给冉某某汇报。她名下份额已经达600余份,她的团队约有64人,彭某某是她所在团队的申购总管。她共收到4、5万元的返款。西航花园小区从事连锁经营的团队有11个约500多人。2014年7月6日,冉某某开了一辆香槟色的凯迪拉克车送她和彭某某去机场,并给了她们30000元作为旅游开支,当晚21时许,她和彭某某等八名A级老总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准备登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她经东北网友冉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小区的“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她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她把儿子张*乙发展成下线,她所在的张*乙团队约有60余人。由某某已经达到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万某某担任传销组织的大总管。2014年4-5月份,该组织把万某某团队分成两个团队,万某某安排她担任两个团队的申购总管,6月她因身体原因向万某某请假看病。2014年7月6日她升为老总级别,老总冉某某组织她和由某某等八名老总去旅游时在机场被抓获。她从事传销活动获利的6-7万元用来治病了。

2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她经由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小区名为“西部大开发、希望阳光工程”的“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主要经营人脉,该组织没有具体产品。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的层级制度。她从2013年7月担任经理级别至今,共收到返款3万元。她所在团队约有55人,西航花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有10个团队约500多人,她担任其中一个团队的大总管,全面负责她所在团队的日常管理,申购总管是彭某某,其余总管向她汇报工作,她给老总由某某汇报工作。2014年6月14日她担任大总管期间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上交易明细是传销人员申购份额时存入的钱,从开设账户至2014年7月4日账户共计存入473300元,她把银行卡交给了由某某。她被查获的李某某名下的陕西信合银行卡上的钱也是用来认购份额的。

2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他经母亲冉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他所在的传销组团队约60多人。他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发展下线收到40000元返款。他但任所在团队的自律配合总管,是经理级别,主要给新人讲“三大件”和后期的带动,就是鼓励新人加入行业,他大约给新人讲过20多次课。2014年7月3日,他和王某某及其他人一起交流传销组织日常管理问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他经同学陈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小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他投入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发展同学马某某加入该组织,收到4000元返款。他是能力总管苏某某的助手,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以及发展下线,他现在是经理级别。2014年3月他在杨**的传销团队,该团队约有48人,6月又被分到罗某某组,该团队约有五、六十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五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成员达50人以上且该传销组织的层级在三级以上,五名被告人均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协调作用,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由某某、彭某某、万某某所在传销组织团队同属于西安市西航花园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由某某、彭某某均已达A级老总,万某某担任团队大总管,三人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组织管理职务,其所在传销团队之间存在业务互动及交流学习。被告人彭某某以A级老总身份参加传销组织安排旅游时被抓获,且彭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已达A级老总,辩护人及彭某某当庭辩称其是经理级别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时被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组织、协调作用,二人在传销组织的作用较小,可分别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处查获扣押的用于非法传销活动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鉴于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万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从被告人由某某处查获扣押的现金30000元、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查获的户名李某某的陕西信合骞柳分社银行卡6225060111026737733上的余额40326.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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