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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指定辩护人牛*、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014年5月,被告人殷*某、王*先后经人介绍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在西安*航花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时,殷*某、王*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职责,分别担任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均为经理级别,其所组织、领导的传销人数超过30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传销人员联系表、证人殷*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殷*某、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一年至二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殷某某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组织、领导的传销人数超过30人不属实,他是被骗参加传销组织,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殷某某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仅发展了5名下线,是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参加传销组织仅有八个月时间,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当庭辩称,他加入传销组织仅两个月被抓获,在传销组织中未担任组织、领导职务,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14年5月,被告人殷某某、王*经他人介绍,先后加入了西安*航花园小区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层级网络。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二名被告人购买了一定的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成其下线。案发时二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参加人数已达30人以上且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二人均担任组织领导职务。2014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区御景豪庭小区将被告人殷某某、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15日,公安民警与西安*工商分局联合打击传销活动时,在西安市未央区御景豪庭小区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殷某某、王*抓获,二名被告人对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殷*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她经母亲胡*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每人最多可以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三个合作伙伴分别继续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以此类推,她的下线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她就可以成为老总。她父亲殷*某出资69800元为她购买了21份,她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殷*某,她发展堂哥殷*为下线。她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是马*,伞头是四川的代某某,殷*某是该组织的自律总管,王*担任该组织的自律配合总管。

3、证人殷*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他经叔叔殷*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他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的直接上线是殷*。殷*某是该组织的自律总管,王*担任该组织的自律配合总管。2014年7月15日他和殷*某、殷*、胡*、王*等人在西安市*庭小区1701号房间开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4、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他经网友叶*介绍加入了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他出资3800元购买了一份额。他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是马*,殷某某担任该传销组织的自律总管,王*担任自律配合总管。

5、证人夏*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她经朋友李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她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她的上线是李某某,她发展的下线王*、陈*各购买了21份,她收到上线李某某的返款12000元。她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是马*,自律总管是殷某某,负责她们的纪律,不让和当地人接触;自律配合总管是王*,管理她们的吃住、调配房间等。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他经邻居马*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马*某是他的上线,他出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发展了妻子李某某为下线,间接下线是史某某、梁某某,他一共收到返利3000元。该传销组织的直接老总是山西的郝某某,该组织的大总管是马*,自律总管是殷某某、自律配合总管是王某某,该传销组织的成员约30人。

7、证人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他经同学唐某某介绍加入了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他的上线是唐某某,唐某某的上线是殷*。殷*某是自律总管,王*是自律配合总管,他因私自去网吧被王*罚款100元并写了份检查。

9、传销组织人员通讯联系表、殷*等证人及二名被告人绘制的传销组织体系图证明,二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体系人数已达30人以上,该传销组织层级达三级以上。

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殷某某指认被抓获当天从事传销活动的地点为西安市御景豪庭小区1701室其租住的房间;被告人王*指认西安市*园小区是其从事传销活动地点。

11、户籍信息证明,二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他经朋友陈*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他的上线是陈*,直接下线是妻子胡*和秦*。他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他所在传销组织的直接老总是山西的郝某某,伞头是代某某,他担任自律总管,王*担任自律配合总管,该传销组织约30人。

13、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他经张*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他出资36800元购买11份,同年6月他达到经理级别后,该传销组织的总管武民安排他担任自律配合总管,主要管理团队纪律。殷某某担任传销组织的自律总管。他担任自律配合期间,因传销人员违反纪律罚过李某某50元、漆某某100元,他们把罚款交给了上线武民。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王*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其所在传销组织成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二人均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参加传销组织时间较短,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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