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加入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后该王达到传销组织经理级别,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该传销组织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学习资料、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在西安*航花园小区加入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一定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成其下线,在其所在的传销体系中担任能力总管。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体系人数超过30人,层级达到3级以上。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该组织的管理人员,级别在3级以上。2014年7月3日公安人员在西安*航花园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3日公安灞*民警与西安*工商分局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社区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清查中,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王某某抓获。

2、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返利所用的银行小纸袋、学习笔记、申购份额价格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所在传销组织的人数已达30人,层级达3级以上,其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达三级以上,并担任组织管理人员。

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出李某某是其发展的下线。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她经男朋友王某某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刚加入时她听说该传销组织有40-50人,马*是该组织的大老总,能力总管是王某某。她申购了21份69800元,王某某将返款装在信封里给她,信封上有她的名字和应领的钱数。她的上线是王某某,她发展了白某某、豆某某两个下线。

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他经同学刘*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名为“西部大开发、希望阳光工程”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没有具体产品,就是“拉人头”,发展下线。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他通过出资购买资格从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升到了经理级别,职务是能力总管。他刚参加时该组织有40-50人,现在约有30人。他发展到下线时,组织就按规定的比例给他返款,返款装在建设银行的小纸袋子,袋子上写着他的名字和应得钱数。公安民警从他住处查获的七张人员名单,是大总管马*让他抄写的,上面写的电话号码、学历、职务等是该组织成员的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所在非法传销组织成员达30人以上,该传销组织的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