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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再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之后二人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属同一传销体系,该体系的传销人员数已超过30人以上,二人的级别均达到三级,且在传销体系中担任管理、培训职务。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二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孟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孟某某担任该组织大总管时间较短,其所在传销组织人数不固定,抓获时该组织人数不足30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辩称,他所在传销体系人数未达到30人,他直接发展了三名下线,三名下线再未发展新某员,他的层级是2级未达到3级,他只是临时顶替别人担任自律配合职务,没有实际履行管理职责,被抓获后他才认识到该组织是传销组织。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所在传销组织人数超过30人证据不足,刘某某仅是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层级未达三级且未担任管理职责,不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经他人介绍,先后加入了西安*航花园小区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通过“提某”、“奖金”等形式鼓励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层级网络。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二名被告人购买了一定的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某其下线。案发时二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二人均担任组织领导职务。2014年7月4日公安人员在西安*航花园抓获了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4日19时许,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有传销活动,公安民警当场将涉嫌非法传销的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

2、二名被告人绘制的人员结构图、传销团队人员联系电话单证明,二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他经人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他购买了21份共69800元,他们传销团队由老总管理,老总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他们团队现在总共有60多人,大总管是孟*。2014年7月4日晚8时许,他和张某某、孟*某、刘某某、王*等五人在租住的房间开会,孟*某是自律总管,其他四个人担任自律配合职务,开会当晚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团队分某10个组总人数约400-500人,总管罗某某有组织内部人员名单及电话联系单,电话单2-3个月会变动一次。他知道孟*某担任过总管,后来担任自律总管。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4日,大总管孟*安排他联系团队其他组的自律总管开会,孟*某作为自律总管、刘某某作为自律配合以及王*、王*以及他在内共五人参加了团队会议,他们开会当天被公安民警抓获。这种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一个自律总管牵头组织会议,主要聊各自团队内有没有不自律的行为,如何应对宏观调控,即公安机关的打击,加强各自团队的自律,他们被抓的5个人同属于一个大的团队。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她经*某某介绍到西安加入“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她们大团队分为10个组,并打印有10个组某员内部联系电话单。孟某某担任过她所在组的大总管,刘某某是她们团队的人。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某、王*甲辨认出孟某某、刘某某是和他同一体系的传销人员;孟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出对方系同一体系的传销组织。

7、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他经人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他所在的大团队分为10组,人数加起来约有300-400人,他们团队经晨总管郑某某打印了10个组的电话联系单,各组之间相互联系学习是互动的。他被抓时他们团队只剩6个组大约有100-200人。他申购买了21份投入69800元,他的下线叶某某、郑某某各申购了21份投入69800元,他从中拿到12300元的提某,发展的7个下线共申购了109份,他现在是经理级别。他们组织由老总管理,老总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配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他是大总管,管理其他总管;刘某某是自配总管,配合自律的工作管理团队激励及安排团队人员房屋调换。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他经人介绍加入西*西航花园名为“连锁经营”的生意,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介绍他人加入并购买份额,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他从别人处转让到份额,实际没有投入钱,他发展的下线李某某、于某某认购别人的份额,下线关某某购买了2份。他及发展的下线已经申购了65份,他达到了经理级别。他所在的团队分了10个组总人数约400人,现在仅剩200余人。他房间查获的2张名单是他们团队10个组某员的基本信息及内部联系方式。2014年7月4日他以自配总的身份和孟某某参加团队自律会议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其所在传销组织某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二人均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某立,依法应予处罚。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该传销组织参加人员不足30人,经查,二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参与人员达200人以上,为便于管理内部划分某10个小组,印制有10个小组人员的职级及电话联系单,二名被告人代表其所在的小组参加小组间的自律例会时被抓获,均证实该10个小组的200余人均属同一个传销组织,故对其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某未担任组织领导职务且层级未达到三级不构某犯罪,经查,依据相关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所在传销组织层级达三级以上,应对其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同时要求组织者自己的层级也达到三级以上,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的级别已达到三级以上。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一定的管理、协调等职责,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名被告人亦是受骗加入传销组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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