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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武*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武*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曹*、被告人武*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4月,被告人崔*、武*甲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在西安*西航某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崔*、武*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承担管理工作。且其所在传销体系人数超过30人,其二人在该传销体系中的级别均在3级以上。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孙*等人证言、抓获经过、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视听资料DVD光盘一张、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武*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二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当庭辩称,他只是传销组织的参加者和受害者,不是组织、领导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甲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武*甲当庭辩称,他只是传销组织的参加者,不是组织、领导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甲辩护人的意见是,武*甲只是传销组织的参加者和受害者,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武*甲经他人介绍,先后来到西安*西航某园小区,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的非法传销活动,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二名被告人购买了一定的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成其下线。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体系人数超过30人,二名被告人在传销体系中担任组织人员学习、交流、管理职务,级别均在3级以上。

2014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灞*西航某园抓获了被告人崔*、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甲证言证明,2014年3月她被同学马*甲叫到西*西航某园小区搞“西部大开发、打造新西安”的虚拟经济。投资1份3800元,二至三年回报381万元,投资21份共69800元,二至三年回报1040万元。该组织分五个级别,发展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马*甲是其上线,她共买了11份,交了36800元,是主任级别。她把弟弟孙*乙发展成她的下线,孙*乙购买了5份,交了17000元,她收到2000元返款。崔*甲是该组织的大总管,任自律总管;武*甲是自律配合总管,负责调整组织人员房间等工作。

2、证人马*甲证言证明,2014年4月她经人介绍到西安*西航某园小区加入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连锁经营”,没有具体产品,日常活动主要是介绍他人购买份额加入、上课。按照介绍他人加入并购买的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她购买了21份交了69800元,是马*乙的下线;她发展了张*、张*、孙*、孙*四个下线,其中张*购买了21份共69800元,孙*购买了21分共69800元,她现在是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体系中崔*是大总管,武*甲是自律配合总管。

3、证人刘*甲证言证明,2014年4月她丈夫刘*乙带她到西*西航某园小区听课,具体就是投资1份3800元,二至三年回报381万元,投资21份69800元,二至三年回报1040万元。一个人最多可发展三个下线,她公公刘*丙和刘*乙各自购买了21份139600元,她购买了3份是10400元,她现在是组长级别。崔*甲是她所在体系的大总管。

4、证人南*甲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他妈妈南*乙让他来西安市饭店上班,后他表哥南*丙带他到西航某园小区听课,了解“连锁经营”的生意,具体是投资1份3800元,二至三年回报381万元,投资21份69800元,二至三年回报1040万元。按照五级三晋制,一个人最多可发展三个下线,以此类推,投资够600份到老总级别。他购买了21份69800元,现在是主任级别,是李*伞下的南*乙的业务员。南*乙购买了21份,是经理级别;南*乙的上线他三姨南*丁,南*丁的上线是南*丙,崔*是该组织的大总管。

5、证*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她经父亲马某某介绍到西安*西航某园做“1040阳光工程”,就是介绍他人交钱加入,没有具体产品。该组织分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她购买了21份交了69800元就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刘*和刘*是直总,两人的下线有马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李*、崔*,这五个人各成体系。刘*体系共约35人,崔*是大总管,组织开会并安排她们住宿吃饭等,武*甲是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卫生、调房等事项。

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某园将涉嫌非法传销的被告人崔*、武*甲抓获,经审查,二被告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已达传销组织三级以上,累计发展传销人员30余人。

7、被告人崔*甲处查获的请假条、总管总结、讲课稿件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崔*甲在该传销组织中为组织领导人员。

8、证人及二名被告人绘制的人员结构图及体系的人员名单证明,二名被告人所在传销体系人员已超过30人,二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在三级以上级别。

9、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崔*甲供述证明,2013年10月,他被同学叫到西安搞传销,说是纯资本运作,搞虚拟经济,一个人最多可发展三个下线,该组织内分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他购买了21份,共计69800元,当时给他返款19000元,他将50800元存入银行卡,把卡及密码交给了申购总管李*某。他们体系有六个伞头,他、马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成某丁、李*。他直接发展了张某某、李*为下线,又以父亲崔*乙、母亲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了21份,作为他的下线,他的下线已发展到19人,共购买了332份,他现在是B级经理。他绘制的人员结构图,其上、下线有21人,他处第三级。马某某体系下约30人,李*伞头下约有12人、秦某某的伞头下约11人,王某某的伞头下约6人,成某丁伞头下约4人。他是大总管,每月有3000元工资,主管宿舍卫生以及让经理协调大家的关系;武*甲是自律配合总管。

11、被告人武*甲供述证明,2013年6月底朋友武*乙以介绍对象为名将他叫到西*西航某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说是资本运作、虚拟经济,没有产品。他购买了21份共计69800元,是主任级别,他的直接下线只有父亲武*乙,武*乙买了21份69800元,返了19000元,以投资回报的名义给他返了6000多元。他们体系的大总管崔*负责整个体系的全面管理,向体系的直总汇报,传达上面的要求和指示;2013年11月到2014年4月他担任过组织体系的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体系内各个房间的调配。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武*甲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在非法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所在非法传销组织成员达30人以上,其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均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对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否认二被告人系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武*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按其本人及下线的认购份额晋升到三级以上级别,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一定的管理、协调等职责,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名被告人亦是受骗加入传销组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武*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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