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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贺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被告人贺某某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连某某、贺某某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在西安*航花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并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连某某、贺某某所在传销体系人数超过30人,且在该传销体系中的级别均在3级以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5个级别),连某某、贺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承担管理、培训工作。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短信记录、证人闫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二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连某某当庭辩称,2013年10月她被骗参加该传销组织,她没有担任组织、领导职务。

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辩称,他在该传销组织中虽然是经理级别,实际并未履行管理职责,他向别人介绍传销理念是该组织安排的。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贺某某是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未担任讲课职责,加入该组织时未实际出资,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初犯,能够坦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连某某租住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的房屋从事“连锁经营”的非法传销活动,2013年10月贺某某经连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打造新西安”为名开展非法传销活动,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二名被告人购买了一定的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成其下线。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体系人数超过30人,二名被告人在传销体系中的级别均在3级以上,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组织人员学习、交流、管理职务。

2014年7月2日公安人员在西安*航花园抓获了被告人连某某、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被告人连某某介绍他参加一个以“西部大开发、打造新西安”的虚拟经济。投资情况是,投资1份3800元,二至三年回报381万元,投资21份共69800元,二至三年回报1040万元。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投资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人际网络是,一个人最多可以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他和他的合作伙伴份额够600份以上就可以成为老总。连某某是他的上线,在组织体系中担任经理。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后又买了20000元,该组织以投资回报名义给他返钱,他继续追加投资,现共买了21份交了69800元。

2、被告人连某某处查获的学习笔记、传销组织成员陈*的手机短信、传销组织成员薛菊花的演讲稿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连某某、贺某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担任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职能。

3、二名被告人绘制的上下线人员名单及组织结构图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超过30人,二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在三级以上级别。

4、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日公安灞*民警与西安*工商分局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社区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清查中,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连某某、贺某某抓获。

5、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她租住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三区7号楼18层1801室搞连锁经营,没有具体产品。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一个人可以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三个合作伙伴分别发展三个人,以此类推,她和她的合作伙伴份额够600份以上就可以成为老总。她所在的体系一共45人,她是伞头,位置在各总管之上,直总之下,是经理级别。她丈夫贺某某在她的体系中主要负责给参加“连锁经营”的新人讲课。

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他被妻子连某某叫来西安市搞“连锁经营”,实际是传销。他主要负责给新来的学员讲连锁经营的理念,以及引进连锁经营对西安市的好处,讲西部大开发、打造新西安,以及西安市的未来规划及前景等口号。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他的直接上线是连某某,他现在是经理级别。他发展了李*和李的儿子两个下线,二人投资50800元各购买了21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贺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以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份额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连某某辩称其在传销组织中未担任组织领导职责,与事实不符,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贺某某系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经查,贺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讲课职责系组织管理人员,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连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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