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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张社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张*甲经人介绍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时,该张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达三级以上,并担任管理职务,该传销组织人数达到30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证人吴某甲等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在传销组织中层级虽在三级以上,但其直接组织、领导的传销人数不足30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甲经人介绍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加入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非法传销活动,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被告人张*甲购买了一定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成其下线。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体系人数超过30人,被告人张*甲在传销体系中担任组织、管理职务,级别在3级以上。2014年5月16日公安人员在灞桥区西航花园抓获了被告人张*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16日公安灞*民警与西安*工商分局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社区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清查中,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张*甲抓获。

2、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证明,被告人张*所在传销组织的人数已达30人,其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达三级以上,张*及其下线购买份额达321份,涉案金额达100多万。

3、租房合同及收据证明,被告人张*分别在西*西航花园A区28栋5-7号、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一号1-12503室租用两套房屋。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张*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张*及其下线的传销组织目标计划书、学习笔记、工作总结、培训记录、请假条、传销人员手机通讯录等大量与传销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经老乡郭某某介绍她参加了西*航花园的一项“连锁经营”生意,该生意没有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就是叫来朋友投资做下线,具体挣钱的多少是由她们的上线根据她们发展下线的数量及下线购买的份数计算利润。该生意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一个人可以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三个合作伙伴分别发展三个人,以此类推,她和她的合作伙伴份额够600份就可以成为老总。她所在的传销组织一共33人,上线是郭某某,她和张*都是郭某某的下线,都是经理级别。

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张*和她妹妹吴*是恋人关系,张*在西安搞传销把吴*发展为下线,吴*把她父亲吴*发展成下线,吴*把她发展成下线,她将丈夫张*乙发展为下线,张*乙又将其父母、弟弟等人发展成下线,她们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份额。该传销组织让她们不断的叫人,并说叫来的人越多越挣钱。

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甲指认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一号1-12503室是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地点,并对室内大量的传销学习资料、文件等书证进行了指认;张*甲辨认出吴某乙、吴*是其发展的下线。

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甲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他被同学郭某某骗到西*西航花园小区加入了名为“西部大开发、1040希望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一个人可以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三个合作伙伴分别发展三个人,以此类推,份额够600份就可以成为老总。他自己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27人,其所在的传销体系人数已经超过30人,共购买份额321份。李某某是他所在组织体系的大总管。他从该组织最低的业务员晋升到自律老总,按照传销组织上线的安排,他做过下线培训和授课工作,并负责整个组织纪律方面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内部管理人员作出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在非法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所在非法传销组织成员达30人以上,其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均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张*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未达到30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传销人员李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绘制的传销人员结构图均证明,张*所在的非法传销组织人员已超过三十人,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亦是受骗加入传销组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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