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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时琛涵、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6月份该组织转移至西安市未央区太和居、祥和居附近,2013年7月份,郑某某又介绍被告人朱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二人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并以其下线申购的份额获取提成和晋升级别,二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人数已达到30人以上,二人级别均在三级以上,并且担任传销组织中的管理职务。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于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传销体系人员名单及结构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户籍信息及二名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二名被告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辩称,她只是传销组织的参加者和受害者,不是组织、领导者,其所在传销组织人数不到30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被告人虽达到老总级别,实际未担任组织领导职能,其虚构成员名单成为其下线,其所在体系人数并未达到30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辩称,她只是传销组织的参加者,不是组织、领导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朱某某所在传销组织的人数未达到30人,其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未担任组织、领导职能,当庭诚恳悔过,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仅是一般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2013年6月份该组织转移至西安市未央区太和居、祥和居附近,2013年7月份,郑某某又介绍被告人朱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投资1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二名被告人购买了一定的份额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将新加入人员发展成其下线。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体系人数超过30人层级达五级,二名被告人级别均在3级以上且在该传销体系中担任组织、管理职务,。

2014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6日晚8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口处,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抓获。

2、扣押物品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人民币49656元、银行卡3张,联通手机卡5张;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查获并扣押银行卡2张。郑某某供述查获的5张未使用的联通SIM卡是其上线贾某某转交给朱某某,供朱某某发展的新人使用,卡号是该组织内部号码。二名被告人均供述查获的银行卡明细单的大额的交易记录是传销组织人员购买份额转账时形成的。郑某某供述查获的49656元是上线李某某给她的,其中15000元是上级对朱某某升为老总的奖励,其余是她们旅游花费。

3、被告人郑某某绘制的传销组织人员名单及结构图证明,二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该传销组织层级已达五级,二名被告人名下的份额已达600份以上系老总级别。

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他妻子郑某某称办保险需要用他的身份证将其身份证拿去。2010年他们在苏州买了房子,2013年4月因为感情原因他们将房子卖掉,郑某某拿走了部分卖房款,说去外边闯闯,他们就两地分居,郑某某没有给他说过传销方面的事,他没参加过该传销组织。

5、证人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他经魏某某介绍加入了安徽省合肥市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2014年2月魏某某称国家要打造习书记家乡,他就来西安了。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最低投资1份3800元,二至三年回报381万元,最高投资21份共69800元,二至三年回报1040万元。一个人可以发展三个合作伙伴,这三个合作伙伴可以分别继续发展三个合作伙伴,以此类推。他现在名下有11个人、300多份额,是老总级别。2014年7月6日他手机分别收到以下短信内容:“七月份晋升新总名单:朱某某等14人。”、“西安出发的老板朱某某、郑某某等8人于2014年7月6日19:45准时到达机场”,因为有新人达到老总级别,该组织安排他们老总去旅游。当天下午,他和郑某某、朱某某等8人在咸阳机场T3航站楼办理登记手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6、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她经亲戚介绍加入安徽省合肥市的“1040阳光工程”,2013年6月团队通知项目搬迁至西安,该传销组织共约40人,她的下线约有33人,上边有多少人她不清楚。她投资了约40万元份额累计达到693份,2014年4月她晋升到老总级别,晋升老总前得到6万元返款。她的下线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这些总管由她的上线任命,她只有推荐权。2014年7月6日,因为朱某某等人升为老总级别,该组织安排她们八名老总去旅游,在西安咸阳机场T3航站楼M区入口集合时被民警抓获。她的下线于某某等8人申购的份额是她自己出资购买的,为了让朱某某升为老总,她和朱某某替下线出资购买了部分份额。

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她经表姐郑某某介绍加入了西安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刚参加时该组织有50-60人,她累计投入了30万元,收到返款10-20万元,2014年7月她下线购买的份额已超过600份,人数约有30人,其中有些下线的份额是她和郑某某出资购买的,她现在是老总级别了。她在上总之前担任过团队的大总,她负责将其他总管的各项工作内容收集后向郑某某汇报。2014年7月6日她和郑某某等八个老总按照团队安排准备旅游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其所在传销组织成员达30人以上且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二人均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该传销组织参加人员不足30人且被告人未担任组织领导职务,其辩称与事实不符,故对其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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