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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骆*出庭支持供述、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陈*经张*(已判决)介绍加入了香港*集团成为会员。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陈*在缴纳了10000元成为了香港*集团“爱联助学理财基金”的白金会员,并申请商务中心成为香港*集团新疆地区的负责人。后被告人陈*为了获利,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三角形左右均衡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以多发展人员多获利的方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发展会员层级多达八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24人。被告人陈*通过上述方式获利21万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冶、郭、段、李*、李、冯、马、廖等人的证言、传销人员名册、传销人员结构图、银行交易明细、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提供慈善活动和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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