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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强迫交易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陆*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陆*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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