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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韩*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韩*经预谋多次至本区新桥镇陈*公路某弄、某弄某小区,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该小区内小商店店主张*、陈*、马*、崔*、李*、王*等人购买其提供的茶叶(经鉴定,每250克价值人民币30元),共收取茶叶款人民币900余元。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韩*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陈*、马*、崔*、李*、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松**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韩*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韩*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韩**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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