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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犯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陈*、朱*、夏*、沈*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303号刑事判决,一、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陈*、陈*、朱*、夏*、沈*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相应被害人。被告人陈*、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沈*,原审被告人陈*、朱*、夏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沈*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沈*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刑初字第0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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