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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至同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杨*分别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318国道旁“振南码头”、被害人张*所在码头,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张*、张*、张*、张*、张*、张*购买茶叶共计人民币5200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杨*审理中已退赔本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张*、张*、张*、张*、张*的陈述笔录、证人韩*、张*、张*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已退赔本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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