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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均已被判刑)在扬州市广*人民医院南门附近,多次采用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高*、刘*等7人强卖五眼果等商品,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42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12日6时许,在苏*医院南门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高*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600元。

2、2014年8月12日9时许,在苏*医院南门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刘*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1200元。

3、2014年8月30日9时许,在苏*医院南门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姚*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300元。

4、2014年9月10日7时许,在苏*医院南门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耿*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450元。

5、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在苏*医院南门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唐*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200元。

6、2014年10月18日10时许,在苏*医院南门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肖*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930元。

7、2014年10月20日10时许,在苏*医院南门向西的公交站台附近,被告人杨*和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威胁被害人蒋*与其交易,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55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同案犯刘*、陈*、立*、纪*、朱*、周*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高*、刘*、姚*、耿*、唐*、肖*、蒋*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多次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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