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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孙*甲结伙孙*乙、袁*、费*(均已被判刑),经事先商量,先后多次在杭州市萧山区强迫他人高价购买茶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孙*甲及孙*乙言语威胁被害人,袁*以人民币200元每公斤的价格买进茶叶并负责驾驶车辆,费*负责在被告人孙*甲等人与被害人谈好强卖事宜后将茶叶从袁*的车内提至被害人处。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部件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

2.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部件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倪*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0.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3.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械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沈*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3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4.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制品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卢*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

5.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忠兴涂料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华*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

6.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制品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莫*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7.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械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0.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

8.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煤炭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2.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9.2013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纤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方*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

10.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孙*及孙*、袁*结伙,到杭州市萧*布业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郭*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4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3200元。

11.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越旺运输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朱*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

12.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孙*及孙*、袁*结伙,在杭州市萧*化纤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方*乙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

13.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孙*及孙*、袁*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老街被害人卫*开设的个体小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0.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14.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萧山英超纺织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

15.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在杭州市萧山*零部件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陈*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400元。

16.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及孙*、袁*、费*结伙,在杭州市*杭州萧山王中标准件机械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

综上,被告人孙*甲参与强迫交易16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59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400元。

被告人孙*甲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强迫交易的事实;案发后,其同案犯退赔了被害人莫*、黄*、方*、朱*、方*乙、卫*、方*丙、王*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乙、袁*、费*的供述,被害人王*、倪*、沈*、卢*、华*、莫*、王*、黄*、方*甲、郭*、朱*、方*乙、卫*、方*丙、陈*、王*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农业银行转帐通知书,便条,收条,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4)杭萧*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孙*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结伙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部分赃款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孙*甲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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