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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等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原审被告人立*、纪某某、朱*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扬广刑初字第0512号刑事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一、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七、未退出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刑初字第05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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