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因犯强迫交易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被判并处罚金3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嘉*执刑财字第73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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