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因犯强迫交易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被判并处罚金3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嘉*执刑财字第73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