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杜某某上诉提出:1、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客体来看,上诉人均不构成犯罪。2、审判中必须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原审对此却遗漏了,请求依法对侦查机关违法查封、扣押的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发还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杜某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