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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鞍山**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鞍*制品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侯*(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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