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司)与被告扬州日*限公司、宁波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海*司于2008年1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海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海*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新海*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