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沂市城区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路灯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有*(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宁*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灯管理所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燎原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路灯管理所与燎原公司间专利侵权纠纷,路灯管理所自愿赔偿燎原公司人民币115000元。路灯管理所的赔偿款,在2009年4月20日路灯管理所支付燎原公司现金100000元,在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燎原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路灯管理所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一切往来全部了结。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