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与宁波燎*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宁*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天*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