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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有限公司与刘**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司)因与被上诉人*器有限公司、刘*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宁*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俊*司以与宜兴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俊*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俊*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俊*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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